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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绵阳CPA考试培训学校大概学完需要多少钱

发布时间:2024/4/11 15:23:14 更新时间:2024/4/11 15:23:14
责任编辑:绵阳恒企会计CPA培训(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恒企教育依托强大的资源赋能,正在迅速成为一家行业领先的在线教育机构。恒企教育坚守着教育的初心,作为专业有温度的教育机构,承担起成为全国职业教育资源的整合者,全国职业教育标准的参与者和国际职业教育的传播者的社会职责,为全国的教育事业贡献的能量。
  恒企教育产品涵盖会计课程研发、会计教育培训、学历招生代理、财务咨询、线上教育培训、与大学联合办学办班、就业服务等各个方面,为准会计和会计从业人员提供一站式会计职业发展方案。恒企教育顺应时代发展,对传统办学理念和模式进行革新,现已为学员、校区(老师)搭建O2O教学平台。其中O2O教学服务形式包括线下面授教学、线上直播课堂、录播视频、音频、6大智能化学习系统(考试系统、实训系统、税务系统、学习系统、直播系统、恒企会计APP答疑系统)和微信自媒体等,建立了全方位的会计职业教育培训服务体系。

师资力量
黄老师-税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全国社科院博士,中级会计师,律师,33年财务管理经验。结合考点讲解,结合图表法进行记忆,概括总结记忆,一句话掌握知识点;开创顺口溜,使记忆更简便。
刘老师恒企教育课程研发部总监、国际注册管理会计师讲师、国际注册培训师、多家上市公司财务总监。
何老师恒企教育集训基地副院长、会计行业实战专家、学者、课程研发者。

课程介绍
科学的学习方案,完善的课程体系,自主研发考霸教材,行业专业讲师专授,精致实用的教辅资料。
1.科目考试介绍,搭建知识脉络,梳理考试重难点,为正式学习做准备,高频名词解释,常见简单公式应用
2.针对零基础学员,补充基本概念和专业知识
3.知识点考点精讲+提高串联教学、概念名词案例解读、内部教辅压缩教材内容等十三项教学创新

特色优势
2012年-2013年7大课程教材相继获得全国著作权,得到全国版权保护。
CPA高效自学班-移动平台灵活学习,阶段学习合理规划,精品题库刷题冲刺
CPA无忧班-直播授课课后督学,入学测评制定计划,学练测评阶段考核。
超值精品课-名师精讲理清脉络,7大课程模块,5类基础资料
高效实验班-课程+随堂测边听边练,定位薄弱点针对性刷题,记忆曲线测试巩固所学
C位夺魁班-高清大屏直播,专属学情预警,特色社群制度
无忧通关班-基础→按章练→薄弱点,刷题→月考测→重难点,串讲→模考评→易考点
VIP签约特训班-口碑名师高清直播,专属助教课后带练,高端服务定制计划。

行业趋势
   500强等跨国公司,薪资可想而知如果有机会进入到这些大企业工作,对自己的职业素养的提升和专业技能的进步都是有很大的帮助。全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是高级财务人员的中坚需求者,对CPA持证人的非常重视,拥有CPA证书在企业内部的晋升非常迅速,企业甚至会安排部分资金奖励在职学习和获得CPA证书的员工,这些都是注册会计师在各大企业所能获得的福利。
   全国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发展是未来必然趋势。经济全球化带来的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特别是跨国公司的发展和会计服务的跨国流动,是对注册会计师职业发展的新挑战,对以知识化、信息化为核心的专业服务业的国际化提出了新要求,要着力培养和形成能够承担国际审计业务、符合行业国际化发展要求的高层次人才队伍和注册会计师的人才队伍。目前国内会计师队伍特别是注册会计师中还主要是早期考核通过的年龄较大的一批人,而具有较全面的知识结构、熟悉国际会计准则和国际惯例的专业人才则奇缺。加上国内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的机会和渠道少,培训的层次也较低,使得目前的注册会计师获得新知识和提供新服务的能力十分有限。因此,国内会计界已经逐渐掀起了新一轮的培训和认证热潮,手握一张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才是能力和资历的体现。

培训学习资料
  注会考试《审计》高频考点:业务执行
【高频考点】业务执行
一、指导、监督与复核
(一)指导
1.使项目组了解工作目标。
2.提供适当的团队工作和培训。
(二)监督
1.跟进审计业务的进程
2.考虑项目组各成员的胜任能力和素质,包括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执行审计工作,是否理解工作指令,是否按照计划的方案执行工作。
3.解决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考虑其重要程度并适当修改原计划的方案。各成员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
4.识别需要咨询的事项,或需要由经验较丰富的项目组成员考虑的事项。
(三)复核
1.是否已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工作;
2.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
3.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由此形成的结论是否已得到记录和执行;
4.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工作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5.已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得以适当记录;
6.已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以支持报告;
7.业务程序的目标是否已实现。
复核人员应当拥有适当的经验、专业胜任能力和责任感。
确定复核人员的原则是,由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执行的工作。
二、咨询
(一)总体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
1.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
2.能够获取充分的资源进行适当咨询;
3.记录咨询的性质和范围以及咨询形成的结论,并经过咨询者和被咨询者的认可;
4.咨询形成的结论得到执行。
咨询包括与事务所内部或外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在适当专业层次上讨论。
(二)具体要求
如果项目组认为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不重大,或在项目组内部通过咨询和研讨等方式能够得到解决,可以不向其他专业人士咨询。
被咨询者既可以是事务所内部的其他专业人士,也可以是事务所外部的其他专业人士。被咨询者应当具备适当的知识、资历和经验。
项目组在向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的其他专业人士咨询时,应当提供所有相关事实,以使其能够对咨询的事项提出有见地的意见。
注册会计师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咨询情况,包括记录寻求咨询的事项,以及咨询的结果,包括做出的决策、决策依据以及决策的执行情况。咨询所形成的记录,应当经被咨询者认可。
三、意见分歧
(一)处现意见分歧的总体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处理和解决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合伙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
2.形成的结论应当得以记录和执行。
(二)对出具报告的影响
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合伙人才能出具报告。
四、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一)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概念与性质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挑选不参与该业务的人员,在出具报告前,对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做出客观评价的过程。
1.不完成复核不得出报告。对应当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特定业务,如没有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就不得出具报告。
2.不接受建议不得出报告。如果项目合伙人不接受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建议,并且重大事项未得到满意解决,项目合伙人不应当出具报告。
3.不解决分歧不得出报告。只有在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处理意见分歧的程序解决重大事项后,项目合伙人才能出具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不减轻项目合伙人的责任。
(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对象
1.对所有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2.明确标准,据此评价所有其他的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以确定是否应当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3.对所有符合标准的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制定除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业务是否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标准时,事务所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1)业务的性质,包括涉及公众利益的程度;
(2)在某项业务或某类业务中识别出的异常情况或风险;
(3)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实施项目质识控制复核。
(三)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十项具体要求
1.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性质
(1)与项目合伙人进行讨论;
(2)复核财务报表或其他业务对象信息及报告,尤其考虑报告是否适当:
(2)选取与项目组做出重大判断及形成结论有关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2.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范围
(1)项目组就具体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做出的评价;
(2)在审计过程中识别的特别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3)关于重要性的重大判断;
(4)制定集团审计策略时作出的重大判断;
(5)对持续经营的评估是否适当;
(6)监管机构发现的重要事项是否已得到恰当解决;
(7)是否已就意见分歧、其他疑难问题成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
(8)在审计中识别的已更正和未更正的错报的重要程度及处理情况;
(9)拟与管理层、治理层以及其他方面沟通的事项;
(10)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
(11)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适当性。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时间
事务所应要求在出具报告前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在业务过程中的适当阶段及时实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报告日前得到满意解决。
4.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资格标准。
被委派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履行职责需要的技术资格,包括必要的经验和权限;
(2)在不损害其客观性的前提下,提供业务咨询的程度。
5.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客观性
(1)如果可行,不由项目合伙人挑选:
(2)在复核期间不以其他方式参与该业务:
(3)不代替项目组进行决策:
(4)不存在可能损害复核人员客观性的其他情形。
可以咨询一般问题。项目合伙人咨询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后作出的判断,可以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所接受,从而可以避免在审计工作的后期出现意见分歧,这并不妨碍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履行职责。
不得咨询重大问题。当咨询所涉及问题的性质和范围十分重大时[咨询与复核需分离],除非项目组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都能谨慎从事,以使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不能保持客观性,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委派内部其他人员或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担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或为该项审计业务提供咨询。
6.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权威性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履行责任,不应受到项目合伙人职级的影响。对于项目合伙人在事务所中担任高级领导职务的,要注意避免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客观性受到损害。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需要具备质疑项目合伙人所需的适当资历(经验、能力),以便能够切实履行复核职责。
7.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所能承担的总体复核工作量
当一名复核人员在一定时间内承担过多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任务时,可能对实现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产生不利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政策和程序需要对此予以考虑。
8.对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被审计单位的特别要求
如果被审计单位属于公众利益实体,关键审计合伙任职时间不得超过五年,在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不得为该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业务实施质量控制复核
9.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记录
(1)有关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政策所要求的程序已得到执行;
(2)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在出具报告前业已完成;
(3)复核人员没有发现任何尚未解决的事项,使其认为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及形成的结论不适当。
10.事务所可以考虑采取措施,持续改进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1)开发广泛应用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培训课程;
(2)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政策和程序,对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
(3)定期召开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会议,讨论如何加强复核工作;
(4)汇编形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问题案例。
五、业务工作底稿
(一)业务工作底稿的归档要求
1.遵守及时性原则。
2.确定适当的归档期限。归档期限为业务报告日后60日内。
3.针对客户的同一财务信息执行不同的委托业务,出具两个或多个不同的报告,将其视为不同的业务,在规定的归档期限内分别归档。
(二)业务工作底稿的管理要求
1.安全保管业务工作底稿并对业务工作底稿保密;
2.保证业务工作底稿的完整性;
3.便于使用和检索业务工作底稿;
4.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业务工作底稿。
(三)业务工作底稿的保密
除特定情况外,事务所应当对业务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予以保密。特定情况有:
1.取得客户的授权。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
3.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
(四)业务工作底槁的完整性、使用与检索
1.使业务工作底稿清晰地显示其生成、修改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2.在业务的所有阶段,尤其是在项目组成员共享信息或通过互联网将信息传递给其他人员时,保护信息的完整性;
3.防止未经授权改动业务工作底稿;
4.仅允许项目组和其他经授权的人员为适当履行职责而接触业务工作底稿。
(五)不同形式之间的转换
如果原纸质记录经电子扫描后存入业务档案,应当实施适当的控制程序,以保证:
1.生成与原纸质记录的形式和内容完全相同的扫描复制件,包括人工签名、交叉索引和有关注释。
2.将扫描复制件,包括必要时对扫描复制件的索引和签字,归整到业务档案中。
3.能够检索和打印扫描复制件。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保留已扫描的原纸质记录。
(六)业务工作底稿的保存期限
自业务报告日起,对业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0年。如果法律法规有更高的要求,还应保存更长的时间。
(七)业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
业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可自主决定是否允许客户获取业务工作底稿部分内容,或摘录部分工作底稿,但披露这些信息不得损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的有效性。对鉴证业务,披露这些信息不得损害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独立性。
  注会考试经济法第七章高频考点:要约收购程序
【高频考点】要约收购程序
【考频】★★★
(一)提示性公告
1.预定收购比例不得低于已发行股份的5%。
2.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报告书摘要作提示性公告。
(二)要约公告和竞争要约★★★
1.公告前取消(要约撤回)
收购人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可以自行取消收购计划,但应当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2.要约收购期
不得少于30日,不得超过60日,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3.要约不可撤销
在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4.要约的变更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需及时公告,载明具体的变更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5.竞争要约
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至少保证15天),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追加相应数量的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并根据有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三)预受要约(预备出售)★★★
预受要约的性质:在收购期内,同意接受要约并不是承诺,而是预受
预受要约的撤回: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3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撤回。
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撤回前的限制:预受要约的股票在要约收购期间,如果股东未撤回预受,不得转让
总结:要约——预受(期满3日前可以撤回,但撤回之前不得转让)
(四)要约期满
1.部分要约的: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2.以终止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3.未取得全国证监会豁免:发出全面要约的收购人应当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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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CPA考试培训,绵阳恒企会计CPA培训发展前景看好,我处今年继续举办绵阳恒企会计CPA培训,名师授课,欢迎同学们报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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