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CPA培训 > CPA培训问答 > 内江CPA培训问答 推荐分站:内江培训网 | 内江CPA培训

【问答】内江CPA考证辅导辅导课程内容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4/15 16:41:40 更新时间:2022/4/15 16:41:40
责任编辑:内江恒企会计CPA培训孔老师(VIP会员已认证)
【问答】内江CPA考证辅导辅导课程内容有哪些
问题分类:八四问吧
问题具体描述:
您好,我想了解一下,内江CPA考证辅导辅导课程内容有哪些?麻烦告诉我一声,谢谢!
  时间:2022/4/15 16:41:40  更新时间:2022/4/15
来自报名在线网(Edu84.COM)热心网友内江恒企会计CPA培训孔老师的专业回答:

  内江CPA考证辅导辅导课程内容有哪些,这个有哪些?

  如果您有以上相关问题,您可以在右边填表咨询留言,问问有关于“内江CPA考证辅导辅导课程内容有哪些”的问题,学校看到您的问题,会及时回访告知您!帮你解决问题!

学校介绍
  恒企会计主要从事会计证培训,会计职称培训,会计实操培训,还有会计培训学历教育,在每年的培训过程中,为社会输送了大量的人才,帮助学员爱上会计学习,无忧就业。
十二年沉淀,恒企已成长为一家集财务研究、课程开发、书刊编撰及出版等为--体的教育集团机构。如今超过160个校区遍布全国各市,广东、广西、湖南、江西、四川、海南、贵州、安徽、江苏、陕西、内蒙古、重....所有校区皆统--品牌,统-管理,统-服务,成为会计培训行业中连锁发展模式的领头羊。
  恒企教育诞生于2002年,多年来始终坚守教育本质,秉承“把经验传递给有梦想的人”的使命,立足市场人才供需关系和企业对人才的能力结构要求,与时俱进开设不同专业的职业教育。

师资力量
陈老师-会计
注册会计师、金融学硕士、中级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会计培训界的“侠之大者”,10年以上会计授课经验,深谙各类CPA会计考试出题规律、提倡“会计与生活相结合”,授课趣味生动、直击考点。
刘老师-博士,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全国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河北省财政厅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培训特聘教师,全国税务总局网络学院特聘教师。

课程介绍
科学的学习方案,完善的课程体系,自主研发考霸教材,行业专业讲师专授,精致实用的教辅资料。
1.科目考试介绍,搭建知识脉络,梳理考试重难点,为正式学习做准备,高频名词解释,常见简单公式应用
2.针对零基础学员,补充基本概念和专业知识
3.知识点考点精讲+提高串联教学、概念名词案例解读、内部教辅压缩教材内容等十三项教学创新

特色优势
2016年3月全国企业战略联盟“全国著名品牌”
2016年4月全国企业质量信用备案公示网“AAA级信用企业”。
2016年6月上市公司开元仪器发布拟收购恒企公告,签订《投资框架协议》
2016年7月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2014-2015年度合同信用等级为AA级”。

行业趋势
  2018年季度,中注协会员人数突破了24万。而从近两年的人数上升趋势也能看出,从2018年开始,CPA持证人或许会快速上升,以每年超过1万会员的数量上涨。
而且CPA近几年的报名人数呈现出直线上升的趋势,2017年直接突破了百万,高达115.9万人。虽然2018年的报名人数还不得而知,但根据目前初级和中级的人数变化来看,只会上升不会下降。
  注册会计师们将会继续面临诸上所述的种种机遇与挑战,如何能在经济环境风云变幻的时代成为帮助企业保驾护航的战略思想家,则需要注册会计师们对经济趋势有着更为敏锐的嗅觉。同时也暗示了注册会计师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或不可缺的重要职责和主心骨地位,全国经济正面临严峻的转型期,更是需要大量的注册会计师人才来助一臂之力。

培训学习资料
  注会考试税法知识点:税款征收制度
【考点】税款征收制度
(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
扣缴义务人如果不履行义务,除按《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补扣或补收。
附相关处罚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1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不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扣缴义务人应承担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责任。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只能由县(市)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办理退库手续,不得在征收税款过程中坐支。
(二)延期缴税制度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特殊困难主要包括:
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所谓“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全国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
“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举例】5号申请延期缴纳增值税→15号缴纳税款期限届满→25号省国税批复不予批准→30号实际缴税→加收15天滞纳金。
(三)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四)减免税收制度
1.减免税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具体规定将在税收实体法中体现)。
地方各级人民全国、各级人民全国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做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4.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待遇期间,仍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5.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税、免税;对不报告的,又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税务机关有权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7.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8.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
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15.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16.税务机关做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
17.备案类减免税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有限责任公司
【考点】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催告仍不履行的,股东会决议接触其股东资格,这里必须是完全未履行才能接触,如果是部分未履行就不能解除资格?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完全未履行或者部分未履行出资义务不能解除股东资格?
解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催告仍不履行的,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这里必须是完全未履行才能解除,如果是部分未履行就不能解除资格。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完全未履行或者部分未履行出资义务都不能解除股东资格。

  多谢您关注和浏览本问答信息《内江CPA考证辅导辅导课程内容有哪些》!

内江CPA培训相关介绍:
  • 非执业CPA的工作方向,可以做金融行业的投行、分析,也可以在企业里做财务或内控、内审和风险管理。 (2022/4/15学习专题)
  • 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并购、私募股权、投资等。投行需要的专业技能是财务和法律,如果你既考过CPA,又考 (2022/4/15学习专题)
  • 对于事务所,要一个没事务所经验的CPA,价钱就比应届毕业生多一点。 (2022/4/15学习专题)
  • 在市场经济发达全国,CPA、律师和医师是3个高收入的智力密集型职业。 (2022/4/15学习专题)
  • 现今社会对CPA的专业素质要求是越来越高。考取CPA仅仅是一个起步。根据眼前的市场需求,CPA有较好 (2022/4/15学习专题)
  • 根据国际AIA规定:参加全国CPA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全科合格的中注协会员报名参加AIA考试时,可以豁 (2022/4/15学习专题)
  • 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CPA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有关的CPA协会撤销注册。 (2022/4/15学习专题)
  • 据报道,已有2600多名的CPA进入证券以及全国部门等从事会计审计工作。 (2022/4/15学习专题)
  • 考生答卷由财政部CPA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经财政部考委会认定后发 (2022/4/15学习专题)
  • 执业证书取得后可以进行CPA的本行行业,一般去会计事务所,可进行鉴证。 (2022/4/15学习专题)

问答说明:本问题《【问答】内江CPA考证辅导辅导课程内容有哪些》的答案是报名在线网热心网友免费提供,请谨慎采纳,本答案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果本答案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本网删除该问答帖《【问答】内江CPA考证辅导辅导课程内容有哪些》。
关于我们 | 招生合作 | 课程推广 | 招聘信息 | 免责声明 | 电脑版
Copyright (c) 2006-2056 报名在线网站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顾问:广州张律师 粤ICP备14004790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