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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内江正规的CPA考证辅导培训学校

发布时间:2024/4/11 16:47:44 更新时间:2024/4/11 16:47:44
责任编辑:内江恒企会计CPA培训徐老师(VIP会员已认证)
【问答】内江正规的CPA考证辅导培训学校
问题分类:八四问吧
问题具体描述:
我问一下,内江正规的CPA考证辅导培训学校?找了很久,没有找到,请老师快点告诉我吧!
  时间:2024/4/11 16:47:44  更新时间:202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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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恒企教育,全称上海恒企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业务涵盖财经类职业教育、IT类职业教育、设计类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高端课程研发、图书文化出版、海外市场拓展等各个领域,旨在为学员提供职业教育服务。以“自营为主、加盟为辅”的连锁经营形式。
  恒企会计教育(集团)成立16年来,用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强大的师资力量,让数以万计渴望获得会计专业培训的人们有了可以学习的地方,让他们获得了更多专业上的培训和知识储备,朝自己梦想的会计行业不断努力前行。是所有成功的学员成就了恒企会计教育培训,让恒企会计教育培训能够不断成长。不断完善,不断茁壮,为更多想了解会计,学习会计,加入会计行业大军的人们提供一个实现理想的舞台。

师资力量
何老师恒企高级讲师。先后主编《财务经理综合全能》、《工业成本专修》、《服务业专修》、《农业专修》等近20项课程开发。曾为柳州商贸职业学校、广西工学院、柳州职业技术学院、柳州广播电视大学
刘老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何老师会计行业资深学者课程研发者
张老师资深会计实战专家

课程介绍
1.巩固吸收阶段性学习内容、适应考试训练答题技巧和解题思路、帮助学员将知识转化为分数
2.适应考试情景,强化应试技巧;检验阶段性学习成果,针对性调整应试策略;来自特研组的5套模拟卷
3.查缺补漏、强化提分,专职助教陪伴式密集训练
1.科目考试介绍,搭建知识脉络,梳理考试重难点,为正式学习做准备,高频名词解释,常见简单公式应用
2.针对零基础学员,补充基本概念和专业知识
3.知识点考点精讲+提高串联教学、概念名词案例解读、内部教辅压缩教材内容等十三项教学创新

特色优势
2016年4月全国企业质量信用备案公示网“全国315质量服务客户满意诚信企业”。
2016年6月上市公司开元仪器发布拟收购恒企公告,签订《投资框架协议》
2016年7月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2014-2015年度合同信用等级为AA级”。

行业趋势
  如果选择了企业,起薪会比上述金融机构低一些。进国企做财务的话,年薪可能开始只有6—8万左右,经过几年的晋升和加薪,做到财务经理的位子,基本上就能拿到30—40万了,不过近几年央企一直在降薪,很多财务人都选择进大型外企,公认的待遇比较好的如宝洁、强生等,薪资水平会比央企高一些。
  cpa证书获得人数虽然和以前相比增长了不少,但是目前我国依旧是初级财务人员供大于求,而高端的人才却十分稀少,加上现在从业证书已经彻底取消,只有初、中级会计证书是远远不够的,注册会计师考试证书依旧是被重视的,有cpa证书就能获得更多机会。

培训学习资料
  注会《经济法》易错易混知识点:按份共有VS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VS共同共有
简介
物可为单一主体独自享有所有权,亦可在不作质的分割的情况下由数个主体共享,前者称单一所有,后者则称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在处分权、相互之间的请求权以及处分原则(全体一致抑或多数决原则)等方面各有不同。那么,学习过程中我们应该重点掌握这两种共有方式的哪些区别呢?一起去看看吧。
辨析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较之按份共有更为紧密,《物权法》作按份共有推定,实际上是推定共有人之间的关系较为松散。之所以如此,原因在于:,家庭成员之间共同生活,彼此权利义务关系难以作清晰的划分,而除此之外的其他关系(如朋友关系)等均不具有这种法律上的密切关系,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并且应当分割清楚。第二,按份共有人对外偿还债务后,可能存在向其他人追偿的问题,共同共有则无此问题。依《物权法》规定,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一般情况下,每个人应就自己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这是私法自治的市场体现,而共同共有则难以体现这一原则。
总结:
共有方式
共同共有:(1)夫妻共同财产;
(2)《继承法》上的遗产;
(3)《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家庭承包财产;
(4)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中的财产。
按份共有:1.份额的确定
(1)有约定:从约定;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①按出资额确定;
②出资额不能确定,视为等额享有。
2.份额的转让
(1)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2)按份共有人将其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债权债务
对外: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对内:
共同共有: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按份共有: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因此,当对外承担债务的共有人所承担的债务超出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共有物的管理
一般管理(管理费用的分担):
1.共同共有
(1)有约定:从约定;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共同负担。
2.按份共有
(1)有约定:从约定;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份额负担。
共有物的重大修缮及处分
共同共有:重大修缮及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重大修缮及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出租和抵押。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责任
【考点】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责任
1.担保合同无效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①债权人无过错的,由债务人和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①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②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
2.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仍然有效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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