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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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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企教育集团是一家以实战型会计人才培训为核心,集财务研究、财务课程开发、财务管理咨询、财务书刊编撰、财务应用知识推广为一体的集团化教育机构。2002年,广州恒企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起步于广西柳州,自成立之初,恒企即毅然摈弃以考证为主的传统市场定位,开拓以就业为导向,以会计实战为独特核心的培训平台,建立“真账实操+强化训练+就业推荐+手把手指导+终生就业辅导”的全景式人才培养服务模式,专注于为全国会计行业培养真正实用的会计精英人才。
恒企教育是国内A股创业板上市公司开元股份(300338)的全资子公司。恒企教育创立于2002年,植根互联网基因,始终秉承“把经验传递给有梦想的人”的企业使命,聚焦人才解决方案,旨在为学员提供“一生一世”的终身职业教育服务。业务涵盖财经类职业教育、IT类职业教育、设计类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课程研发、图书文化出版等各个领域。
- 师资力量
- 于老师清华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财政部全国管理会计咨询专家厦门大学经济(会计)学博士学位,全国注册会计师(CPA)
担任全国会计学会管理会计与应用专业文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成本研究会理事、美国管理会计师协会(IMA)EducationalCaseJournal编委和审稿人
在《会计研究》、《审计研究》等主流专业和学术期刊发表英文论文10篇,中文论文100多篇;出版著(译)作19部;完成纵向和横向课题20多项
郭老师-全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副教授,会计职称、注会、资产评估师考前辅导专家。从事财会相关考试培训数十年,课程直击考点,讲授脉络清晰,“郭氏调调”是郭老师最独特的地方。
- 课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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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巩固吸收阶段性学习内容、适应考试训练答题技巧和解题思路、帮助学员将知识转化为分数
2.适应考试情景,强化应试技巧;检验阶段性学习成果,针对性调整应试策略;来自特研组的5套模拟卷
3.查缺补漏、强化提分,专职助教陪伴式密集训练
10、万能模板,提高3分:按考试类型总结答题规律,集中训练裸考方法。
11、真题手稿,提高3分:锻炼考霸解题思维,提高分析题目的能力。
12、全真题库,提高5分:随时随地刷题,刷到的就是考试遇到的。
- 特色优势
- CPA优势:1.签字审计权CPA的独特性和性,首先体现在它的签字审计权上,签字权对注册会计师来说是一种身份的象征,但同时他们也必须为签下的每一个字负责任。所以会计师事务所对CPA持证人的需求一定是迫切以及大的,这对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有着决定性的意义,也是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2.高超的专业水平CPA的含金量还体现在它高超的专业水平上。目前来讲,行业发展对财会人才的需求-直在增加,全国缺少很多的财务总监,可以为企业发展出谋划策,而CPA的专业性就满足很多企业对财务总监的要求。CPA为考生提供的会计、审计、法律、以及公司战略管理及成本管理等的专业知识,对CPA持证人的管理能力和务实能力都是很大的提升。
2016年6月上市公司开元仪器发布拟收购恒企公告,签订《投资框架协议》
2016年7月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2014-2015年度合同信用等级为AA级”。
- 行业趋势
- 的签字审计权
CPA的独特性和性,首先体现在它的签字审计权上,签字权对注册会计师来说是一种身份的象征,但同时他们也必须为签下的每一个字负责任。所以会计师事务所对CPA持证人的需求一定是最迫切以及的,这对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有着决定性的意义,也是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
CPA还有其他低级财会证书所没有的巨大的市场。注册会计师是我国未来十年紧缺的人才资源之一,早在前两年开始,多地全国就发布人才引进政策,针对CPA持有者等人才进行政策优惠,希望能引进高端财会人员。
同样,从招聘网站上搜索就可以看出,很多企业在招聘财务经理或者是财务总监的时候,都会注明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既懂法律又懂会计、还知道成本管理以及公司战略的人都是企业需求的对象。相比较初级财会人员过剩,月薪3000依然找不到工作的窘境,CPA未来的市场依然非常巨大。
- 培训学习资料
- 注会《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物权变动的原因
1.基于事实行为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基于法律规定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基于公法行为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全国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全国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再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注会备考《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人的退伙
【知识点】:合伙人的退伙
(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
1.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释1】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解释2】当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实际发生日为退伙生效日。
4.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5.退伙的效果
(1)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①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②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③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解释】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3)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内江CPA培训相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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