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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CPA培训费用是多少

发布时间:2024/4/12 10:48:49 更新时间:2024/4/12 10:48:49
责任编辑:南京恒企会计CPA培训(恒企教(VIP超级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恒企教育教学研发团队由大型集团财务总监、高校专职教授、有丰富实战、教学经验的教师组成,专注于会计培训行业产品研发和教学方式的创新。同时,恒企教育为实施“互联网+会计”商业战略,不断吸纳互联网产品、技术、运营领域高尖精人才,目前,恒企教育已在客户端、服务端、系统平台架构、互联网产品迭代开发等方面形成了独特核心技术。
  恒企教育,上市公司的教育培训机构,全国高新企业!专注职业教育培训,产品涵盖会计职称、会计实操、CPA、CMA、财务经理人、自考辅导等,为学员提供从培训到就业的整体解决方案。

师资力量
刘老师-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研究生,投资公司高管,战略咨询中的“金牌猎手”。深耕管理咨询培训多年,战略知识储备非常系统,熟悉战略类考试特点,多年来将培训实例融入教材讲解。授课激情洋溢、风趣幽默。
王老师-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企业财务顾问。多年从事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工作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讲义图文并茂,总结画龙点睛。

课程介绍
10、万能模板,提高3分:按考试类型总结答题规律,集中训练裸考方法。
11、真题手稿,提高3分:锻炼考霸解题思维,提高分析题目的能力。
12、全真题库,提高5分:随时随地刷题,刷到的就是考试遇到的。
1、能力测评,提高2分:报读就做测试,摸清学习底子,再做个性化辅导。
2、学习规划,提高3分:根据CPA全生命周期制定详细学习规划,学习心中有数。
3、学习秘籍,提高5分:8大学习秘籍,传授全球著名的空间记忆法,学习事半功倍。

特色优势
2013年12月腾讯网全国教育年度总评榜“十年最具价值职业教育品牌”
2016年3月全国企业战略联盟“最具竞争力行业品牌”。
2016年6月上市公司开元仪器发布拟收购恒企公告,签订《投资框架协议》。

行业趋势
  目前注册会计师业务比较广泛,除审计业务外,还从事管理咨询、会计服务、代理纳税等咨询服务业务。就业门路也很广泛,考生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全科合格证书,如果不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可以申请成为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非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在金融、证券、期货行业和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的财务、审计等部门从事财务会计、审计、风险控制等工作,全国部门、事业单位等就职前景也较优。很多大型企事业单位把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作为招聘重要岗位从业人员的条件之一。在国外,注册会计师与律师、医师齐名,通称“三师”。
  cpa证书获得人数虽然和以前相比增长了不少,但是目前我国依旧是初级财务人员供大于求,而高端的人才却十分稀少,加上现在从业证书已经彻底取消,只有初、中级会计证书是远远不够的,注册会计师考试证书依旧是被重视的,有cpa证书就能获得更多机会。

培训学习资料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之公司设立制度
【考点】公司设立制度
(一)设立登记
1.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1)名称;(2)住所;(3)法定代表人姓名;(4)注册资本;(5)公司类型;(6)经营范围;(7)营业期限;(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设立公司应当首先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3.设立项目和内容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全国授权的本级人民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
(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二)设立阶段的债务
(1)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设立公司之目的与他人订立合同
公司成立后,如对上述合同明确表示承认或者以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履行合同义务的方式默示承认,则合同相对人也有权请求公司承担合同义务
(2)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
公司成立后自动承担该合同义务
(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订立合同,而相对人对此也知情,公司拥有抗辩权。
  注会考试《税法》第十三章高频考点:税务行政处罚
【高频考点】税务行政处罚
【主要内容】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法,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它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侵犯的客体是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2.不区分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3.并不是对所有的税务违法行为都一定要处罚,如果税务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只要予以纠正,经过批评教育后可以不必给予处罚。
4.给予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2.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3.全国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规范性文件是一种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不是对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这类规范性文件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设定原则并不矛盾,是有效的,是可以执行的。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1)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
(一)主体: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的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备处罚主体资格,但是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
(二)管辖
(1)地域管辖:行为发生地原则。
(2)级别管辖:县(市、旗)以上的税务机关。
(3)管辖主体:必须有税务行政处罚权。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一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二是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一般是情节比较复杂、处罚比较重的案件。
1.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2.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3.税务机关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的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的情况。
五、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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