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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深圳CPA考试培训资料

发布时间:2023/7/31 16:11:07 更新时间:2023/7/31 16:11:07
责任编辑:深圳恒企会计CPA培训杜老师(VIP会员已认证)
【问答】深圳CPA考试培训资料
问题分类:八四问吧
问题具体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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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7/31 16:11:07  更新时间:202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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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2002年-2012年上海恒企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的前身(广西柳州市恒企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在广西柳州成立,2011年公司总部迁至广东省会广州
2013年公司注册地迁至上海,成立上海恒企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2014年恒企教育十大就业基地,提供从培训到就业的整体解决方案
2015年由线下模式向O2O模式转型,自主研发的网络学习平台会计城、智能化会计学习APP上线
2016年财经培训、在线培训、加盟培训、高校培训的运作。
  恒企教育发展史:
这是一家有理想的教育机构,跋涉在会计教育领域里。在这个并不引人注目的领域,他们以独到的观念指引着自己的行事方式;他们以先锋的姿态引领着行业的健康发展。培育精英人才,为全国的企业输送优秀的会计,促进企业财务的健康规范,推动企业稳健发展,为全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前行注入更多的动力——这是恒企教育背负的历史使命。

师资力量
袁老师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院长,财政部全国会计学术优秀人才 财政部会计领军人才计划学术类二期学员
兼任全国会计学会财务与成本分会常务理事、全国自然科学基金通讯评审专家、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通讯评审专家。
《管理世界》、《会计研究》等
完成科研课题3项,出版著作及教材5部,先后在《会计研究》、《经济管理》等刊物发表论文9篇
何老师恒企高级讲师。先后主编《财务经理综合全能》、《工业成本专修》、《服务业专修》、《农业专修》等近20项课程开发。曾为柳州商贸职业学校、广西工学院、柳州职业技术学院、柳州广播电视大学

课程介绍
4、零基实战,提高3分:开班天就考试,明确学习基础,树立学习进阶目标。
5、彩色教材,提高10分:教材用彩色笔圈划考点,知识重难点一目了然。
6、思维导图,提高3分:采用树状图关联记忆,规避易混易忘点。
1.巩固吸收阶段性学习内容、适应考试训练答题技巧和解题思路、帮助学员将知识转化为分数
2.适应考试情景,强化应试技巧;检验阶段性学习成果,针对性调整应试策略;来自特研组的5套模拟卷
3.查缺补漏、强化提分,专职助教陪伴式密集训练

特色优势
恒企的快速发展得益于强大的师资团队,恒企团队汇聚数十位来自大型集团财务总监、高校专职教授等财务领域人士,数百位有着丰富实战经验和教学经验的优秀教学老师,组建行业实力的专家团队,为恒企的课程开发、教学模式、服务管理以及核心专业技能的研发等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2012年-2013年7大课程教材相继获得全国著作权,得到全国版权保护
2013年12月腾讯网全国教育年度总评榜“十年最具价值职业教育品牌”。

行业趋势
  2018年季度,中注协会员人数突破了24万。而从近两年的人数上升趋势也能看出,从2018年开始,CPA持证人或许会快速上升,以每年超过1万会员的数量上涨。
而且CPA近几年的报名人数呈现出直线上升的趋势,2017年直接突破了百万,高达115.9万人。虽然2018年的报名人数还不得而知,但根据目前初级和中级的人数变化来看,只会上升不会下降。
   500强等跨国公司,薪资可想而知如果有机会进入到这些大企业工作,对自己的职业素养的提升和专业技能的进步都是有很大的帮助。全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是高级财务人员的中坚需求者,对CPA持证人的非常重视,拥有CPA证书在企业内部的晋升非常迅速,企业甚至会安排部分资金奖励在职学习和获得CPA证书的员工,这些都是注册会计师在各大企业所能获得的福利。

培训学习资料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章知识点:法律事实
1.概念: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2.分类
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1)事件:①人的出生与死亡:人的出生与死亡能够引起民事主体资格的产生和消灭,也可能导致人格权的产生和继承的开始等。
②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③时间的经过:时间的经过可以引起一些请求权的发生或消灭。
(2)行为
①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②事实行为:与表达法律效果、特定精神内容无关的行为。例如创作行为,从事发明创造的行为,侵权行为等。
  注会《经济法》易错易混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
简介: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效力可以划分为四类: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我们要做到对这四类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准确掌握,那么四类行为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辨析: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于行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可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效力尚不确定,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总结:
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
可撤销: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胁迫;欺诈。
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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