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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西安哪里有的学CPA考试培训 学时够我学会吗

发布时间:2023/9/14 11:52:45 更新时间:2023/9/14 11:52:45
责任编辑:西安恒企会计CPA培训(VIP会员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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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恒企自2008年起由原来为企业提供财务顾问咨询服务转型为会计职业教育服务,经过数年的快速和稳健发展,恒企教育现已成为布局全国大多数省(直辖市/自治区)、拥有四百多家分支机构的大型连锁会计教育培训机构,先后开设了“财经、IT、设计、学历辅导、职业资格培训”五大类人才培养专业体系。近年来,基于“教育+互联网”的经营思想,依托全国教育网点资源和领先的互联网技术,走出了一套科学的“O2O个性化教育和O2O终身教育”的互联网大学办学模式。
  经过多年的发展,恒企教育业务涵盖了财经类职业教育、设计类职业教育、IT类职业教育、学历辅导、职业资格培训、产教融合、公共培训、高端课程研发、图书文化出版等多个领域,致力于为社会培育优质人才。

师资力量
于老师清华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财政部全国管理会计咨询专家厦门大学经济(会计)学博士学位,全国注册会计师(CPA)
担任全国会计学会管理会计与应用专业文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成本研究会理事、美国管理会计师协会(IMA)EducationalCaseJournal编委和审稿人
在《会计研究》、《审计研究》等主流专业和学术期刊发表英文论文10篇,中文论文100多篇;出版著(译)作19部;完成纵向和横向课题20多项
刘老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宋老师中级会计师内部审计师

课程介绍
10、万能模板,提高3分:按考试类型总结答题规律,集中训练裸考方法。
11、真题手稿,提高3分:锻炼考霸解题思维,提高分析题目的能力。
12、全真题库,提高5分:随时随地刷题,刷到的就是考试遇到的。
1、能力测评,提高2分:报读就做测试,摸清学习底子,再做个性化辅导。
2、学习规划,提高3分:根据CPA全生命周期制定详细学习规划,学习心中有数。
3、学习秘籍,提高5分:8大学习秘籍,传授全球著名的空间记忆法,学习事半功倍。

特色优势
2016年4月全国企业质量信用备案公示网“全国315质量服务客户满意诚信企业”。
CPA高效自学班-移动平台灵活学习,阶段学习合理规划,精品题库刷题冲刺
CPA无忧班-直播授课课后督学,入学测评制定计划,学练测评阶段考核。
超值精品课-名师精讲理清脉络,7大课程模块,5类基础资料
高效实验班-课程+随堂测边听边练,定位薄弱点针对性刷题,记忆曲线测试巩固所学
C位夺魁班-高清大屏直播,专属学情预警,特色社群制度
无忧通关班-基础→按章练→薄弱点,刷题→月考测→重难点,串讲→模考评→易考点
VIP签约特训班-口碑名师高清直播,专属助教课后带练,高端服务定制计划。

行业趋势
  注册会计师是市场经济中非常重要的一门世界性的热门职业,在市场经济发达全国,注册会计师、律师和医师是3个高收入的智力密集型职业。我国在上世纪80年代,恢复重建了注册会计师制度,随着全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深刻变化,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得到了高度重视和迅猛发展。
   500强等跨国公司,薪资可想而知如果有机会进入到这些大企业工作,对自己的职业素养的提升和专业技能的进步都是有很大的帮助。全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是高级财务人员的中坚需求者,对CPA持证人的非常重视,拥有CPA证书在企业内部的晋升非常迅速,企业甚至会安排部分资金奖励在职学习和获得CPA证书的员工,这些都是注册会计师在各大企业所能获得的福利。

培训学习资料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乘人之危
(4)欺诈、胁迫
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全国利益的合同”,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2.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
(1)法律效力不同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3)行为效果不同
(4)行使时间不同。
  注会考试《税法》第十三章高频考点:税务行政诉讼
【高频考点】税务行政诉讼
【主要内容】
一、税务行政诉讼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合法性审查原则。
3.不适用调解原则。
4.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5.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6.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合法性审查原则。
3.不适用调解原则。
4.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5.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6.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
(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分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两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凡是未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或者经过复议,复议裁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均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指根据特殊行政法律关系或特殊行政法律关系所指的对象来确定管辖法院。税务行政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是指: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原告选择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任何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为审法院。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自行裁定的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及管辖权的转移三种情况。
1.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将已经受理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根据规定,移送管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移送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件;二是移送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三是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必须对该案件确有管辖权。
2.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下一级人民法院管辖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对行政诉讼的管辖权的,由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由它们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根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审税务行政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审税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
1.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诉状,经过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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