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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阳江CPA培训学习班火热招生中 报名截止倒计时开始了吗

发布时间:2022/11/9 11:10:02 更新时间:2022/11/9 11:10:02
责任编辑:阳江恒企会计CPA培训(VIP会员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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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恒企教育基于“互联网+教育”、“教育+科技”的经营思想,依托全国教育网点资源和领先的互联网技术,正在全力打造一所无边界的互联网企业大学。通过线上云网校、全国终端网点,打造行业领先的移动学习方案,真正实现学员随时随地学习、无忧学习、高效学习,将全国优质的教育资源覆盖全国,实现了教育的公平与高效。恒企教育依托强大的资源赋能,正在迅速成为一家行业领先的在线教育机构。恒企教育坚守着教育的初心,作为专业有温度的教育机构,承担起成为全国职业教育资源的整合者,全国职业教育标准的参与者和国际职业教育的传播者的社会职责,为全国的教育事业贡献的能量。
  恒企教育办学以来,始终肩负“把经验传递给有梦想的人”的企业使命,深入研究会计从业者的需求,在课程产品和教学方式_上适时革新,以达到为“中小企业培养实战型会计人才”的目的。

师资力量
郭老师-全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副教授,会计职称、注会、资产评估师考前辅导专家。从事财会相关考试培训数十年,课程直击考点,讲授脉络清晰,“郭氏调调”是郭老师最独特的地方。
刘老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何老师会计行业资深学者课程研发者
张老师资深会计实战专家

课程介绍
科学的学习方案,完善的课程体系,自主研发考霸教材,行业专业讲师专授,精致实用的教辅资料。
4、零基实战,提高3分:开班天就考试,明确学习基础,树立学习进阶目标。
5、彩色教材,提高10分:教材用彩色笔圈划考点,知识重难点一目了然。
6、思维导图,提高3分:采用树状图关联记忆,规避易混易忘点。

特色优势
2012年-2013年7大课程教材相继获得全国著作权,得到全国版权保护
2013年12月腾讯网全国教育年度总评榜“十年最具价值职业教育品牌”。
恒企教育是一家提供先进会计技术、为各行业培养实战型会计人才的O2O会计培训机构。其研发的7大课程教材相继获全国著作权,与多所高等院校形成学历业务合作。2016年恒企获“AAA级信用企业”、“全国315质量服务客户满意诚信企业”“竞争力行业品牌”“全国著名品牌”、“百度金融教育信贷合作伙伴”、“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重视人才发展企业”等殊荣。

行业趋势
  注册会计师是市场经济中非常重要的一门世界性的热门职业,在市场经济发达全国,注册会计师、律师和医师是3个高收入的智力密集型职业。我国在上世纪80年代,恢复重建了注册会计师制度,随着全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深刻变化,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得到了高度重视和迅猛发展。
  注册会计师们将会继续面临诸上所述的种种机遇与挑战,如何能在经济环境风云变幻的时代成为帮助企业保驾护航的战略思想家,则需要注册会计师们对经济趋势有着更为敏锐的嗅觉。同时也暗示了注册会计师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或不可缺的重要职责和主心骨地位,全国经济正面临严峻的转型期,更是需要大量的注册会计师人才来助一臂之力。

培训学习资料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外商投资纠纷案件的审理及法律适用
【考点】外商投资纠纷案件的审理及法律适用
1.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出资
未经批准的合同效力:
中外双方订立合同之后、审批之前
——已成立、未生效,而不是无效(15年考查)
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
对外转让
【条件】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应当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其他股东以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法院应当支持,但以下情形除外:
(1)有证据表明其他股东已经同意;
(2)转让方已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满30日未答复;
(3)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优先购买权保护】其他股东以该转让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宣告合同无效的,法院不支持;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法院应当支持,但其他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未主张优先购买权的除外
报批问题
(1)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经受让方催告合理期限仍不履行,受让方可以选择:
①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转让款、赔偿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②请求转让方与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共同履行报批义务,并可同时请求当前述二者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报批义务时自行报批。前述二者不按法院判决期限报批的,受让方可以另行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2)转让方、外商投资企业或受让方根据上述规定报批但未获同意,受让方要求转让方返还已支付价款的,法院应当支持;受让方请求赔偿损失的,法院根据转让方是否有过错及过错大小确定是否赔偿及赔偿数额
付款问题: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受让方付款后转让方才办理报批手续的,受让方不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合理期限仍不履行,转让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双方违约:受让方未支付价款,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也未履行报批义务:转让方请求付款,法院应中止审理,指令其办理报批手续,获得批准后,对转让方的付款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已履行但未获批:受让方已实际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管理并获取收益,但合同未获批准,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退出并将其获得的收益扣除成本费用之后支付给转让方
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
(1)合同效力:股权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质权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
(2)质权产生:股权质押合同办理了出质登记的,股权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3)未经批准不导致质押合同无效:当事人仅以股权质押合同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股东与实际投资者
隐名投资合同有效:基本原则:在实际投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认定合同有效,可以要求名义股东交付所取得的收益,保护实际投资人
实际投资人与企业之间,保护企业:
实际投资者请求确认其股东身份或者请求变更为股东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除外:
①实际投资者已经实际投资;
②其他股东认可实际投资者的股东身份;
③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就将实际投资者变更为股东,征得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同意。
变更前,实际投资人不得直接向企业主张分利润
5.关于恶意变更外商投资企业股东
(1)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向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申请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载股东,导致外商投资企业他方股东丧失股东身份或原有股权份额,他方股东请求确认股东身份或原有股权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该股权的除外。
(2)他方股东请求侵权股东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关于外商投资合同的法律适用(重点掌握)
在全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专属适用全国法律,不得由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合同准据法或者适用其他法律选择规则: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3)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5)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全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6)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全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
(7)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全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
(8)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全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
  注会考试财务成本管理考点:普通股筹资
【考点】普通股筹资
一、普通股筹资的特点
(一)普通股筹资的优点
与其他筹资方式相比,普通股筹措资本具有以下优点:
1.没有固定利息负担。
2.没有固定到期日。
3.筹资风险小。
4.能增加公司的信誉。
5.筹资限制较少。
另外,由于普通股的预期收益较高并可在一定程度上抵消通货膨胀的影响(通常在通货膨胀期间,不动产升值时普通股也随之升值),因此普通股筹资容易吸收资金。
(二)普通股筹资的缺点
运用普通股筹措资本也有一些缺点:
1.普通股的资本成本较高。
2.以普通股筹资会增加新股东,这可能会分散公司的控制权,削弱原有股东对公司的控制。
3.如果公司股票上市,需要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接受公众股东的监督,会带来较大的信息披露成本,也增加了公司保护商业秘密的难度。
4.股票上市会增加公司被收购的风险。
二、普通股的发行方式
股票的发行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一)公开间接发行,是指通过中介机构,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设立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须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的做法,就是属于股票的公开间接发行。这种发行方式的发行范围广、发行对象多,易于足额募集资本;股票的变现性强,流通性好;股票的公开发行还有助于提高发行公司的知名度和扩大其影响力。但这种发行方式也有不足,主要是手续繁杂,发行成本高。
公开发行由于发行范围广、发行对象多、对社会影响大,需要对其进行限定。我国《证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
(二)不公开直接发行,是指不公开对外发行股票,只向少数特定的对象直接发行,因而不需经中介机构承销。我国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发起设立方式和不向社会公开募集的方式发行新股的做法,即属于股票的不公开直接发行。这种发行方式弹性较大,发行成本低,但是发行范围小,股票变现性差。

阳江CPA培训相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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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PA考试已成为国内声誉极高的执业资格考试之一,享有很高的“含金量”。 (2022/11/9学习专题)
  • CPA简称CPA是会计行业的一项执业资格考试。 (2022/11/9学习专题)
  • 全国实行CPA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2022/11/9学习专题)
  • 根据财政部关于CPA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的规定,在财政部CPA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正式对外发布考试成绩后 (2022/11/9学习专题)
  • 对于事务所,要一个没事务所经验的CPA,价钱就比应届毕业生多一点。 (2022/11/9学习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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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CPA全国统一考试制度于1991年正式创立,至今已举办17次考试。 (2022/11/9学习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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