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财会培训/财税培训/会计培训 > CPA培训 > CPA培训新闻资讯 > 阳江CPA培训新闻资讯 (推荐分站:阳江培训网 | 阳江CPA培训

【资讯】阳江CPA考证辅导培训中心招生 排名名次真的适合你吗

发布时间:2022/12/15 9:31:00 更新时间:2022/12/15 9:31:00
责任编辑:阳江恒企会计CPA培训(VIP会员已认证)

  阳江CPA考证辅导培训中心招生,这个有哪些?

  如果您有以上相关问题,您可以在下面填表咨询留言,问问有关于“阳江CPA考证辅导培训中心招生”的问题,学校看到您的问题,会及时回访告知您!帮你解决问题!

  本资讯《阳江CPA考证辅导培训中心招生》由阳江恒企会计CPA培训小编整理发布,目前的发布区域是阳江,希望本资讯可以帮助到在阳江区域参加CPA考试学习的同学,当然,在其他地区参加CPA考试学习的同学也可以留言咨询哦!

  多谢您关注和浏览本资讯《阳江CPA考证辅导培训中心招生》!

学校介绍
  恒企教育诞生于2002年,多年来始终坚守教育本质,秉承“把经验传递给有梦想的人”的使命,立足市场人才供需关系和企业对人才的能力结构要求,与时俱进开设不同专业的职业教育。
  恒企教育品牌连锁:
通过在广西市场的成功试点以及运营实践,恒企教育凝聚国际化智慧和力量开发的会计培训课程经受了实际考验,同时,恒企创新打造的全景式服务的企业运营模式也为广大学员所称颂,恒企教育在广西三年多的成功“亮剑”,奠定了恒企快速发展的基石。
2011年,恒企教育的发展迈入一个新的里程碑。恒企教育正式选择在国际化大都市的广州市建立总部,并在广东设立多所直营校区,正式迈开全国扩张的步伐,进入恒企教育在国内市场的品牌连锁时代,吹响全国会计培训领域的专业化品牌发展号角。

师资力量
王老师-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企业财务顾问。多年从事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工作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讲义图文并茂,总结画龙点睛。
刘老师-博士,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全国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河北省财政厅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培训特聘教师,全国税务总局网络学院特聘教师。

课程介绍
1.巩固吸收阶段性学习内容、适应考试训练答题技巧和解题思路、帮助学员将知识转化为分数
2.适应考试情景,强化应试技巧;检验阶段性学习成果,针对性调整应试策略;来自特研组的5套模拟卷
3.查缺补漏、强化提分,专职助教陪伴式密集训练
1、能力测评,提高2分:报读就做测试,摸清学习底子,再做个性化辅导。
2、学习规划,提高3分:根据CPA全生命周期制定详细学习规划,学习心中有数。
3、学习秘籍,提高5分:8大学习秘籍,传授全球著名的空间记忆法,学习事半功倍。

特色优势
2013年12月腾讯网全国教育年度总评榜“十年最具价值职业教育品牌”
2016年3月全国企业战略联盟“最具竞争力行业品牌”。
2016年4月全国企业质量信用备案公示网“全国315质量服务客户满意诚信企业”。

行业趋势
  CPA不可撼动的含金量

作为全国的会计执业团体,CPA的地位在全国会计领域一直不可撼动,含金量自然在很多会计证书之上,也是很多高级财会人员岗位晋升或者是跳槽加薪的敲门砖。简单来说,CPA的含金量主要体现在下面三个地方。
  如果顺利取得注会证书,那么对于加薪升职或者跳槽是有很大的帮助的。除了很受欢迎的四大之外,投资银行、商业银行以及咨询银行也是很好的选择,年薪都可以达到20万元以上。若是想做到财务总监这个职位,拥有注会证书也是很有必要的。

培训学习资料
  注会《经济法》易错易混知识点:按份共有VS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VS共同共有
简介
物可为单一主体独自享有所有权,亦可在不作质的分割的情况下由数个主体共享,前者称单一所有,后者则称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在处分权、相互之间的请求权以及处分原则(全体一致抑或多数决原则)等方面各有不同。那么,学习过程中我们应该重点掌握这两种共有方式的哪些区别呢?一起去看看吧。
辨析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较之按份共有更为紧密,《物权法》作按份共有推定,实际上是推定共有人之间的关系较为松散。之所以如此,原因在于:,家庭成员之间共同生活,彼此权利义务关系难以作清晰的划分,而除此之外的其他关系(如朋友关系)等均不具有这种法律上的密切关系,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并且应当分割清楚。第二,按份共有人对外偿还债务后,可能存在向其他人追偿的问题,共同共有则无此问题。依《物权法》规定,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一般情况下,每个人应就自己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这是私法自治的市场体现,而共同共有则难以体现这一原则。
总结:
共有方式
共同共有:(1)夫妻共同财产;
(2)《继承法》上的遗产;
(3)《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家庭承包财产;
(4)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中的财产。
按份共有:1.份额的确定
(1)有约定:从约定;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①按出资额确定;
②出资额不能确定,视为等额享有。
2.份额的转让
(1)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2)按份共有人将其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债权债务
对外: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对内:
共同共有: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按份共有: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因此,当对外承担债务的共有人所承担的债务超出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共有物的管理
一般管理(管理费用的分担):
1.共同共有
(1)有约定:从约定;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共同负担。
2.按份共有
(1)有约定:从约定;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份额负担。
共有物的重大修缮及处分
共同共有:重大修缮及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重大修缮及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出租和抵押。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考点】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1.《反垄断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我国采用“属地原则+效果原则”。
(1)属地原则
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2)效果原则
全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也适用《反垄断法》。
2.反垄断法适用的主体和行为
主体:行为类型
经营者:
①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③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行业协会:参与组织实施诸如“价格联盟”之类的垄断行为
3.《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
(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4.国有垄断企业
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全国通过立法赋予国有企业以垄断性经营权,但是,如果这些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从事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应受《反垄断法》的限制。

阳江CPA培训相关介绍:
  • 因吊销CPA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不能报名参加CPA全国统一考试,已经办理 (2022/12/15学习专题)
  • 通过ACA考试的ICAEW会员在报名参加全国CPA全国统一考试时,可以豁免财务成本管理和审计等两个科 (2022/12/15学习专题)
  • 注会准考证一般在考前一月时间左右开始打印或者领取,具体时间及地点官网会发布通知。除报考欧洲考区的考生 (2022/12/15学习专题)
  • CPA考试已成为国内声誉极高的执业资格考试之一,享有很高的“含金量”。 (2022/12/15学习专题)
  • 报名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CPA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中规定,地方考委会应当据此确定 (2022/12/15学习专题)
  • 在我国,近年来CPA资格考试报名人数每年都保持在60万人左右。 (2022/12/15学习专题)
  • 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考生可以在中注协规定期间,通过“CPA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提出成绩复核申请 (2022/12/15学习专题)
  • 参加CPA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取得职业能力综合测试合格成绩者,由财政部考办颁发全科合格证。职业能力综 (2022/12/15学习专题)
  • 至2017年12月31日,中注协个人会员达到237203人,其中执业会员(CPA)105570人,非 (2022/12/15学习专题)
  • CPA,是指取得CPA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 (2022/12/15学习专题)

关于我们 | 招生合作 | 课程推广 | 招聘信息 | 免责声明 | 电脑版
Copyright (c) 2006-2056 报名在线网站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顾问:广州张律师 粤ICP备14004790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