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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宜宾CPA考试培训有哪些课时

发布时间:2024/5/7 10:53:42 更新时间:2024/5/7 10:53:42
责任编辑:宜宾恒企会计CPA培训方老师(VIP会员已认证)
【问答】宜宾CPA考试培训有哪些课时
问题分类:八四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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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查查,宜宾CPA考试培训有哪些课时?请告诉我情况,谢谢!
  时间:2024/5/7 10:53:42  更新时间:202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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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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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恒企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简称:恒企教育)是国内A股创业板上市公司开元股份(300338)的全资子公司。恒企教育诞生于2002年,多年来始终坚守教育本质,秉承“把经验传递给有梦想的人”的使命,立足市场人才供需关系和企业对人才的能力结构要求,与时俱进开设不同专业的职业教育。经过多年的发展,恒企教育业务涵盖了财经类职业教育、设计类职业教育、IT类职业教育、学历辅导、职业资格培训、产教融合、公共培训、高端课程研发、图书文化出版等多个领域,致力于为社会培育优质人才。目前,恒企教育以“自营为主、加盟为辅”的连锁经营形式,已累计在全国24个省市、150多个城市开办了近400家网点。

师资力量
刘老师-博士,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全国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河北省财政厅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培训特聘教师,全国税务总局网络学院特聘教师。
王老师-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企业财务顾问。多年从事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工作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讲义图文并茂,总结画龙点睛。

课程介绍
4、零基实战,提高3分:开班天就考试,明确学习基础,树立学习进阶目标。
5、彩色教材,提高10分:教材用彩色笔圈划考点,知识重难点一目了然。
6、思维导图,提高3分:采用树状图关联记忆,规避易混易忘点。
1、能力测评,提高2分:报读就做测试,摸清学习底子,再做个性化辅导。
2、学习规划,提高3分:根据CPA全生命周期制定详细学习规划,学习心中有数。
3、学习秘籍,提高5分:8大学习秘籍,传授全球著名的空间记忆法,学习事半功倍。

特色优势
2016年3月全国企业战略联盟“全国著名品牌”
2016年4月全国企业质量信用备案公示网“AAA级信用企业”。
点题密训班-名师带刷突破考点、6大课程模块、80人班级群管理
超值精品班-名师精讲理清脉络、6大课程模块、7大超值服务
高效实验班-课程随堂测边听边练、定位薄弱点针对刷题、记忆曲线测试所学
C位冲刺密卷班-全程大屏直播、专属模拟试卷、特色社群制度
无忧通关班-基础→按章练→薄弱点、刷题→月考测→重难点、串讲→模考评→易考点。

行业趋势
  高超的专业水平

CPA的含金量还体现在它高超的专业水平上。目前来讲,行业发展对高级财会人才的需求一直在增加,全国缺少很多优秀的财务总监,可以为企业发展出谋划策,而CPA的专业性就满足很多企业对财务总监的要求。CPA为考生提供的会计、审计、法律、以及公司战略管理及成本管理等的专业知识,对CPA持证人的管理能力和务实能力都是很大的提升。
  目前注册会计师业务比较广泛,除审计业务外,还从事管理咨询、会计服务、代理纳税等咨询服务业务。就业门路也很广泛,考生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全科合格证书,如果不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可以申请成为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非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在金融、证券、期货行业和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的财务、审计等部门从事财务会计、审计、风险控制等工作,全国部门、事业单位等就职前景也较优。很多大型企事业单位把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作为招聘重要岗位从业人员的条件之一。在国外,注册会计师与律师、医师齐名,通称“三师”。

培训学习资料
  注会《经济法》易错易混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
简介: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效力可以划分为四类: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我们要做到对这四类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准确掌握,那么四类行为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辨析: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于行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可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效力尚不确定,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总结:
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
可撤销: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胁迫;欺诈。
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注会考试《税法》第七章高频考点:契税法
【高频考点】契税法
一、征税对象
契税是以在全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这种行为。学习这部分内容,注意与不动产业务其他税的交叉。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一级市场(出让方:不缴纳土地增值税,承受方:缴纳契税);
承受方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二级市场(转让方:缴纳土地增值税,承受方:缴纳契税);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三)房屋买卖(符合条件的转让方需交土地增值税)
几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按房产折价款缴纳契税
2.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房地产企业以自建商品房投资交土地增值税)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以购买方作为契税纳税人。
(四)房屋赠与(非公益性赠与需交土地增值税)
区分赠与与继承
1.各种赠与不动产行为,都是契税征税范围;
2.继承要加以区分:
(1)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2)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五)房屋交换(单位之间进行房地产交换应交土地增值税)
1.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应缴纳契税。
2.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应缴纳契税。
二、纳税义务人、税率和计税依据
(一)纳税义务人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包括内外资企业、事业单位、全国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人包括全国公民和外籍人员。
(二)税率:3%-5%的幅度比例税率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
是不动产的价格。由于不动产的转移方式、定价方法不同,契税计税依据有以下几种情况:
1.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依据
(1)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变动的缴契税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算征收契税。
(3)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果是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适用的税率征收,如果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
一、契税优惠
(一)契税优惠的一般规定:6项
1.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4.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酌情减免。
5.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全国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全国确定是否减免。
6.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7.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等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8.公租房经营单位购买住房作公租房,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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