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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玉溪CPA考试培训周六班招生

发布时间:2024/4/12 10:23:36 更新时间:2024/4/12 10:23:36
责任编辑:玉溪恒企会计CPA培训(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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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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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研究生,投资公司高管,战略咨询中的“金牌猎手”。深耕管理咨询培训多年,战略知识储备非常系统,熟悉战略类考试特点,多年来将培训实例融入教材讲解。授课激情洋溢、风趣幽默。
刘老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何老师会计行业资深学者课程研发者
张老师资深会计实战专家

课程介绍
科学的学习方案,完善的课程体系,自主研发考霸教材,行业专业讲师专授,精致实用的教辅资料。
1.巩固吸收阶段性学习内容、适应考试训练答题技巧和解题思路、帮助学员将知识转化为分数
2.适应考试情景,强化应试技巧;检验阶段性学习成果,针对性调整应试策略;来自特研组的5套模拟卷
3.查缺补漏、强化提分,专职助教陪伴式密集训练

特色优势
恒企教育的权威优势:点题密训班-名师带刷突破考点、6大课程模块、80人班级群管理超值精品班-名师精讲理清脉络、6大课程模块、7大超值服务高效实验班-课程随堂测边听边练、定位薄弱点针对刷题、记忆曲线测试所学C位冲刺密卷班-全程大屏直播、专属模拟试卷、特色社群制度无忧通关班-基础→按章练→薄弱点、刷题→月考测→重难点、串讲→模考评→易考点。CPA优势:1.签字审计权CPA的独特性和性,首先体现在它的签字审计权上,签字权对注册会计师来说是一种身份的象征,但同时他们也必须为签下的每一个字负责任。所以会计师事务所对CPA持证人的需求一定是迫切以及大的,这对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有着决定性的意义,也是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
恒企教育教学研发团队由大型集团财务总监、高校专职教授、有丰富实战、教学经验的教师组成,专注于会计培训行业产品研发和教学方式的创新。
恒企教育为实施互联网会计商业战略,不断吸纳互联网产品、技术、运营领域高尖精人才,目前,恒企教育已在客户端、服务端、系统平台架构、互联网产品迭代开发等方面形成了独特核心技术。

行业趋势
  CPA不可撼动的含金量

作为全国的会计执业团体,CPA的地位在全国会计领域一直不可撼动,含金量自然在很多会计证书之上,也是很多高级财会人员岗位晋升或者是跳槽加薪的敲门砖。简单来说,CPA的含金量主要体现在下面三个地方。
  注册会计师证书是财会领域含金量的证书,没有之一,是各大会计事务所的敲门砖,又因为其门槛低备受考生青睐,报考人数也逐年大幅度增加。注册会计师在我国也是拥有签字权的证书,可以从事审计相关工作,也可去事务所。

培训学习资料
  注会《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抵押权
(三)抵押财产
1、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建筑物和土地
(1)城市房地产
①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2)农村集体土地
①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②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3)新增的不动产
①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对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4)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法》缩小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抵押范围,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排除在外,只允许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财产。
3、物上代位性
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不仅及于担保物本身,而且及于担保物的变异物、赔偿金、补偿金以及保险金等代位物。换言之,若担保物灭失,设于其上的担保物权也随之灭失,但因担保物灭失所获得的赔偿金等,应当作为担保财产,担保物权人仍对之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抵押物的处分
抵押物的转让:(1)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涤除权。
抵押物的租赁:
(1)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即“在后的抵押不破在先的租赁”。
(2)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提示】先抵押后出租的,抵押权优先;先出租后抵押的,租赁合同优先。
(五)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权的行使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条件
①抵押权有效存在;
②有债务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不履行的事实。
(3)主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2、抵押物拍卖价款的清偿顺序
(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主债权的利息;
(3)主债权。
3、抵押权的实现顺序(一物数押)
(1)不动产: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动产:
①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②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③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顺位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位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4)顺位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位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如果抵押物的变价所得不足以清偿顺位在先的抵押权,则顺位在后的抵押权消灭,其所担保的债权转化为普通债权。
(5)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章知识点:法律事实
1.概念: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2.分类
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1)事件:①人的出生与死亡:人的出生与死亡能够引起民事主体资格的产生和消灭,也可能导致人格权的产生和继承的开始等。
②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③时间的经过:时间的经过可以引起一些请求权的发生或消灭。
(2)行为
①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②事实行为:与表达法律效果、特定精神内容无关的行为。例如创作行为,从事发明创造的行为,侵权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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