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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珠海CPA考试培训哪里便宜

发布时间:2022/8/14 14:49:08 更新时间:2022/8/14 14:49:08
责任编辑:珠海恒企会计CPA培训(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恒企教育积极探索教育创新模式,并成功与相关高校开展了“校企合作”,走进高校为为学生提供会计实操课程的全面培训,同时,恒企专家走进多所大学进行大型财务专题讲座等等,受到广大学子的热捧。
  恒企教育基于“互联网+教育”、“教育+科技”的经营思想,依托全国教育网点资源和领先的互联网技术,正在全力打造一所无边界的互联网企业大学。通过线上云网校、全国终端网点,打造行业领先的移动学习方案,真正实现学员随时随地学习、无忧学习、高效学习,将全国优质的教育资源覆盖全国,实现了教育的公平与高效。恒企教育依托强大的资源赋能,正在迅速成为一家行业领先的在线教育机构。恒企教育坚守着教育的初心,作为专业有温度的教育机构,承担起成为全国职业教育资源的整合者,全国职业教育标准的参与者和国际职业教育的传播者的社会职责,为全国的教育事业贡献的能量。

师资力量
苏老师任教中山大学,兼任多家中外企业经济市场顾问
毕业于德国锡根大学(双硕士)、曾任德国奔驰汽车财务分析团队负责人、现任中山大学讲师、出版外文教材《财务数据安全管理》被德国多数大型企业广泛应用
张老师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办学部秘书长、规划经理
澳门科技大学工商管理、财务方向博士、曾任平安银行风控经理、国内知名大型教育技术集团财务事业部高级顾问、在国内国际核心期刊发表过财经数据分析实战文15篇、主编教材《财政与金融》被多所高校做教学资源使用
何老师恒企高级讲师。先后主编《财务经理综合全能》、《工业成本专修》、《服务业专修》、《农业专修》等近20项课程开发。曾为柳州商贸职业学校、广西工学院、柳州职业技术学院、柳州广播电视大学

课程介绍
科学的学习方案,完善的课程体系,自主研发考霸教材,行业专业讲师专授,精致实用的教辅资料。
4、零基实战,提高3分:开班天就考试,明确学习基础,树立学习进阶目标。
5、彩色教材,提高10分:教材用彩色笔圈划考点,知识重难点一目了然。
6、思维导图,提高3分:采用树状图关联记忆,规避易混易忘点。

特色优势
恒企教育教学研发团队由大型集团财务总监、高校专职教授、有丰富实战、教学经验的教师组成,专注于会计培训行业产品研发和教学方式的创新。
恒企教育为实施互联网会计商业战略,不断吸纳互联网产品、技术、运营领域高尖精人才,目前,恒企教育已在客户端、服务端、系统平台架构、互联网产品迭代开发等方面形成了独特核心技术。
CPA高效自学班-移动平台灵活学习,阶段学习合理规划,精品题库刷题冲刺
CPA无忧班-直播授课课后督学,入学测评制定计划,学练测评阶段考核。

行业趋势
  我国大约需要35万名注册会计师,但目前只有22万左右的会员。由此看来我国所需的注册会计师缺口大约有10W,这还没有算上非执业会员全部从事注会行业。
由此可见,目前是我国注会行业发展的黄金时段,社会需求量巨大。再加上全国对财会行业从业人员的能力要求日益提高,比如近期彻底的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法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删除,修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由此可见,CPA证书的含金量,也证明了CPA考试是对注会行业从事人员的能力的考量,是符合当前财会行业大环境的生存条件的。
  注册会计师是市场经济中非常重要的一门世界性的热门职业,在市场经济发达全国,注册会计师、律师和医师是3个高收入的智力密集型职业。我国在上世纪80年代,恢复重建了注册会计师制度,随着全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深刻变化,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得到了高度重视和迅猛发展。

培训学习资料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
【考点】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
(一)反垄断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①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期恢复原状等形式。
②当事人不服反垄断法执法机构有关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其中,损害赔偿责任是最主要的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反垄断法》未对“垄断行为”规定刑事责任,仅对“阻碍、拒绝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调查行为”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两种情形,规定了刑事责任。
【注】
我国《反垄断法》未对“垄断行为”规定刑事责任。
我国《招标投标法》及《刑法》均对“情节严重的串通招投标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由于串通招投标行为可能同时构成《反垄断法》上的垄断协议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因此,这两种垄断行为的行为人是有可能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
  注会备考《税法》知识点:计税依据
【知识点】计税依据
(第三章消费税法第三节计税依据)
(一)从量计征的计税依据
销售数量的确定: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二)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的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全部价款为包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的金额。
2.包装物押金收入。
包装物如果不是连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的,一般来说不应并入应税销售额,如果此项押金逾期不再归还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则应并入应税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但是,对于酒类产品(除啤酒和黄酒)的包装物押金收入,均应并入酒类产品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中,由于啤酒和黄酒的消费税实行从量征税,因此这两种酒的包装物押金收入逾期不再归还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只需作为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与消费税无关。
(三)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照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量征收消费税。
2.适用价格的情形: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
【提示】消费税中,只有这几种情况采用售价计算消费税,其他情况都是按照正常售价计算;增值税中没有售价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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