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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湛江美国注册会计师培训课程内容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12/13 10:52:49 更新时间:2022/12/13 10:52:49
责任编辑:湛江恒企会计CPA培训(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恒企教育诞生于2002年,多年来始终坚守教育本质,秉承把经验传递给有梦想的人”的使命,立足市场人才供需关系和企业对人才的能力结构要求,与时俱进开设不同专业的职业教育。经过多年的发展,恒企教育业务涵盖了财经类职业教育、设计类职业教育、IT类职业教育、学历辅导、职业资格培训、产教融合、公共培训、高端课程研发、图书文化出版等多个领域,致力于为社会培育优质人才。目前,恒企教育以“自营为主、加盟为辅""的连锁经营形式,已累计在全国24个省市、150多个城市开办了近400家网点。
  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是一家提供先进会计技术、为洛行业培养实战型会计人才的020会计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从会计入门级、实务级、全能级、精英级、经营级、高手级、卓越级、辉煌级8个级别的会计课程进行实战培养,培养学员从出纳到商业会计、工业会计、协会计、管理会计、财务主管、财务经理、财务总监的实质跨越。

师资力量
刘老师-博士,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全国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河北省财政厅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培训特聘教师,全国税务总局网络学院特聘教师。
刘老师恒企教育课程研发部总监、国际注册管理会计师讲师、国际注册培训师、多家上市公司财务总监。
何老师恒企教育集训基地副院长、会计行业实战专家、学者、课程研发者。

课程介绍
4、零基实战,提高3分:开班天就考试,明确学习基础,树立学习进阶目标。
5、彩色教材,提高10分:教材用彩色笔圈划考点,知识重难点一目了然。
6、思维导图,提高3分:采用树状图关联记忆,规避易混易忘点。
1.科目考试介绍,搭建知识脉络,梳理考试重难点,为正式学习做准备,高频名词解释,常见简单公式应用
2.针对零基础学员,补充基本概念和专业知识
3.知识点考点精讲+提高串联教学、概念名词案例解读、内部教辅压缩教材内容等十三项教学创新

特色优势
CPA优势:1.签字审计权
CPA的独特性和性,首先体现在它的签字审计权上,签字权对注册会计师来说是一种身份的象征,但同时他们也必须为签下的每一个字负责任。所以会计师事务所对CPA持证人的需求一定是迫切以及大的,这对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有着决定性的意义,也是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
2.高超的专业水平
CPA的含金量还体现在它高超的专业水平上。目前来讲,行业发展对财会人才的需求-直在增加,全国缺少很多的财务总监,可以为企业发展出谋划策,而CPA的专业性就满足很多企业对财务总监的要求。CPA为考生提供的会计、审计、法律、以及公司战略管理及成本管理等的专业知识,对CPA持证人的管理能力和务实能力都是很大的提升。
3.潜力巨大市场需求
我国大约需要35万名注册会计师,但目前只有22万左右的会员(执业人数只有10来万人)。近年来注册会
计师资格考试报名人数每年都保持在60万人左右,行业的人才缺口依然很大,社会对高素质财经人才的需求更为突出,。由此可见,目前是我国注会行业发展的黄金时段。再加上对财会行业从业人员的能力要求日益提高,重新修订会计法规。由此可见,CPA证书的含金量,也证明了CPA考试是对注会行业从事人员的能力的考量,是符合当前财会行业大环境的生存条件的。
4.职业发展优越
审计行业如果没有注会证书根本没有从事该行业的资质,而上市公司在ipo时更加需要注册会计师的帮助。不仅如此,对于刚毕业的新员工而言,更是增加个人职业竞争力的必备利器,未来的职业发展空间也将更加宽广。而对于普通财务人员而言,拥有CPA证书就有了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的岗位的录用条件,升职速度大大提高。
5.薪资待遇优厚
拥有CPA后不仅能进更好的公司,就业空间大增,加薪机会也将大大提高。一般来说,在四大国际会计事务所,年年薪通常在10万元左右,第二年大概15万元,第三年20万,第四年大概25万左右。到了第五年,当了manager并且拥有cpa证书,轻松30万年薪。在国内企事业单位的新入职员I起薪相对而言要低一些,年在5-8万左右。如果已持有CPA证书的话,升职加薪的速度会比较快,预计能达到年薪30万左右。
6.对自身能力的提升
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也是对自身能力的提升。为什么很多大公司这么注重cpa证书,大层面上就是cpa证书的实用性。证书也是注册会计师自身能力的了解的证明。
恒企的快速发展得益于强大的师资团队,恒企团队汇聚数十位来自大型集团财务总监、高校专职教授等财务领域人士,数百位有着丰富实战经验和教学经验的优秀教学老师,组建行业实力的专家团队,为恒企的课程开发、教学模式、服务管理以及核心专业技能的研发等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行业趋势
  高超的专业水平

CPA的含金量还体现在它高超的专业水平上。目前来讲,行业发展对高级财会人才的需求一直在增加,全国缺少很多优秀的财务总监,可以为企业发展出谋划策,而CPA的专业性就满足很多企业对财务总监的要求。CPA为考生提供的会计、审计、法律、以及公司战略管理及成本管理等的专业知识,对CPA持证人的管理能力和务实能力都是很大的提升。
  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主要是面向注册会计师行业培养高水平、国际化的财经后备人才,通过会计、审计、税务、财务管理、经济法以及证券投资、信息管理等一系列课程的学习,使之能够胜任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业务,以及专业性会计和管理咨询工作。其毕业生也适合全国与事业单位、公司企业、金融证券机构等领域的会计和审计工作。早在10年前,我国就提出要发展30万注册会计师的目标。目前,我国共有执业的注册会计师6.9万人,行业非执业会员7万多人,行业从业人员20多万人,因此,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在职场需求中将面临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培训学习资料
  注会考试《税法》第十章高频考点:应纳税额计算中的其他特殊问题
【高频考点】应纳税额计算中的其他特殊问题
【主要内容】
一、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和提供担保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1.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2.个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二、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1.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1.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纳税。
2.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纳税。
四、房屋赠与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1.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除上述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3.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
4.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应纳税所得额=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
五、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1.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1)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2)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3)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4)个人购买和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六、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征税问题
1.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税。
2.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取得时暂缓征;在实际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征个人所得税。
3.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税。
七、单张有奖发票所得不超过800元(含),暂免征税;超过800元全额征税。
八、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按“偶然所得”征收。
九、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2.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十、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1.企业为股东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2.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十一、企业资金为个人购房个人所得税征税方法
个人取得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资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二、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
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取得的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税。
(2)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
股权收购价格减原股本差额对应的部分不征税(免税盈余累计)
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应税的盈余积累)
十三、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
1.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税。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全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全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4.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全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十四、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1.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2.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资产原值为纳税人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合理税费是指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纳税人以股权投资的,该股权原值确认等相关问题依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全国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有关规定执行。
3.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人的实现。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享受分期缴税的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曰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十五、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规定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人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4.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这里所称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全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十六、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规定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全国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遗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3.技术人员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并取得现金收人的,该现金收人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4.技术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不足以缴纳其取得股权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的部分,税务机关可不予追征。
这里所称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这里所称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这里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注会考试会计考点之存货跌价准备确认与计量
【考点】存货跌价准备确认与计量
资产负债表日,当存货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成本计量;当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量,同时按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一)不同情况下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可变现净值的确定首先要区分存货的用途,即判断存货是用于“出售”还是用于“加工”。
1.产成品、商品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为:
可变现净值=估计售价-估计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
2.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需要判断:
(1)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材料的成本)计量;
(2)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材料的成本与材料的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其可变现净值为:
可变现净值=该材料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
判断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是否发生减值,首先要判断该材料加工出来的产品是否发生减值,产成品发生减值,才有可能需要对材料存货计提减值;如果产成品未发生减值,则不需要对材料存货计提减值。
【提示】对于可变现净值企业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会计准则进行计量和披露,而不是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
(二)可变现净值中估计售价的确定方法
1.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
2.企业持有的同一项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订购数量的,应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金额。超出合同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三)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方法
1.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
企业应当将每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其可变现净值逐一进行比较,按较低者计量存货,并且按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需要注意的是,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由此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得相互抵消。
2.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
如果某一类存货的数量繁多并且单价较低,企业可以按存货类别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即按存货类别的成本的总额与可变现净值的总额进行比较,每个存货类别均取较低者确定存货期末价值。
3.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4.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零: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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