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CPA考试培训哪里价格低,这个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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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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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企自2008年起由原来为企业提供财务顾问咨询服务转型为会计职业教育服务,经过数年的快速和稳健发展,恒企教育现已成为布局全国大多数省(直辖市/自治区)、拥有四百多家分支机构的大型连锁会计教育培训机构,先后开设了“财经、IT、设计、学历辅导、职业资格培训”五大类人才培养专业体系。近年来,基于“教育+互联网”的经营思想,依托全国教育网点资源和领先的互联网技术,走出了一套科学的“O2O个性化教育和O2O终身教育”的互联网大学办学模式。
恒企教育诞生于2002年,多年来始终坚守教育本质,秉承“把经验传递给有梦想的人”的使命,立足市场人才供需关系和企业对人才的能力结构要求,与时俱进开设不同专业的职业教育。
- 师资力量
- 袁老师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院长,财政部全国会计学术优秀人才 财政部会计领军人才计划学术类二期学员
兼任全国会计学会财务与成本分会常务理事、全国自然科学基金通讯评审专家、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通讯评审专家。
《管理世界》、《会计研究》等
完成科研课题3项,出版著作及教材5部,先后在《会计研究》、《经济管理》等刊物发表论文9篇
于老师清华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财政部全国管理会计咨询专家厦门大学经济(会计)学博士学位,全国注册会计师(CPA)
担任全国会计学会管理会计与应用专业文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成本研究会理事、美国管理会计师协会(IMA)EducationalCaseJournal编委和审稿人
在《会计研究》、《审计研究》等主流专业和学术期刊发表英文论文10篇,中文论文100多篇;出版著(译)作19部;完成纵向和横向课题20多项
- 课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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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能模板,提高3分:按考试类型总结答题规律,集中训练裸考方法。
11、真题手稿,提高3分:锻炼考霸解题思维,提高分析题目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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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力测评,提高2分:报读就做测试,摸清学习底子,再做个性化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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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色优势
- 2016年4月全国企业质量信用备案公示网“全国315质量服务客户满意诚信企业”。
恒企教育是国内上市的会计培训机构,高新企业!16年来通过连锁经营方式专注会计职业教育,400家连锁校区遍布全国,助力百万学子成就会计梦想。提供会计职称、会计实战、学历教育等成才课程,为大量企业培养实战型会计人才。学会计就选上市公司,掌握上市公司财务经验,上岗升职加薪快。
- 行业趋势
- 注册会计师是市场经济中非常重要的一门世界性的热门职业,在市场经济发达全国,注册会计师、律师和医师是3个高收入的智力密集型职业。我国在上世纪80年代,恢复重建了注册会计师制度,随着全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深刻变化,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得到了高度重视和迅猛发展。
注册会计师们将会继续面临诸上所述的种种机遇与挑战,如何能在经济环境风云变幻的时代成为帮助企业保驾护航的战略思想家,则需要注册会计师们对经济趋势有着更为敏锐的嗅觉。同时也暗示了注册会计师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或不可缺的重要职责和主心骨地位,全国经济正面临严峻的转型期,更是需要大量的注册会计师人才来助一臂之力。
- 培训学习资料
- 注会《经济法》易错易混知识点:按份共有VS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VS共同共有
简介
物可为单一主体独自享有所有权,亦可在不作质的分割的情况下由数个主体共享,前者称单一所有,后者则称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在处分权、相互之间的请求权以及处分原则(全体一致抑或多数决原则)等方面各有不同。那么,学习过程中我们应该重点掌握这两种共有方式的哪些区别呢?一起去看看吧。
辨析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较之按份共有更为紧密,《物权法》作按份共有推定,实际上是推定共有人之间的关系较为松散。之所以如此,原因在于:,家庭成员之间共同生活,彼此权利义务关系难以作清晰的划分,而除此之外的其他关系(如朋友关系)等均不具有这种法律上的密切关系,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并且应当分割清楚。第二,按份共有人对外偿还债务后,可能存在向其他人追偿的问题,共同共有则无此问题。依《物权法》规定,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一般情况下,每个人应就自己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这是私法自治的市场体现,而共同共有则难以体现这一原则。
总结:
共有方式
共同共有:(1)夫妻共同财产;
(2)《继承法》上的遗产;
(3)《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家庭承包财产;
(4)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中的财产。
按份共有:1.份额的确定
(1)有约定:从约定;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①按出资额确定;
②出资额不能确定,视为等额享有。
2.份额的转让
(1)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2)按份共有人将其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债权债务
对外: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对内:
共同共有: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按份共有: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因此,当对外承担债务的共有人所承担的债务超出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共有物的管理
一般管理(管理费用的分担):
1.共同共有
(1)有约定:从约定;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共同负担。
2.按份共有
(1)有约定:从约定;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份额负担。
共有物的重大修缮及处分
共同共有:重大修缮及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重大修缮及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出租和抵押。
注会考试经济法第八章高频考点:别除权
【高频考点】别除权
1.担保物权优先受偿
(1)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但凡债务人企业提供的抵押、质押、留置。
(2)别除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3)别除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2.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
(1)仅在担保物价款内承担责任,
(2)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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