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高级经济师培训班上课多久,这个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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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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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学习资料
- 高级经济师考试复习资料之合同担保
一、合同担保的基本理论
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以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担保具有从属性与补充性特征。
(一)担保方式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除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以外,还有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就是反担保。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因此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在债务人亲自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场合,保证就不得作为反担保方式。
(二)担保合同的无效
1、担保无效的情形。(1)全国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即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高级经济师考试复习资料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财政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财政
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建立并没有改变我们的经济制度,仍然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公有制经济在经济活动中居举足轻重的地位,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这就决定了作为全民所有制代表的全国除履行社会管理者干预经济的职能外,还要履行资产所有者职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全国所履行的社会管理者职能和资产所有者职能构成了统一的全国经济职能,但由全国双重身份所决定的这双重职能则应逐步分离。与市场经济体制下全国双重身份所决定的双重职能的分离相适应,在以全国为主体的统一的财政前提下,将财政划分为公共财政和国有资产(本)管理财政并分别予以管理无疑是必要的,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财政具有双元结构财政的特征。
公共财政和国有资产(本)财政是统一财政的两个有机的组成部分,两者具有内在统一性,因此不应完全独立起来看待,以免割裂财政的整体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科学地界定两者的职能范围,并分别实施管理,使他们各归其位、各行其职,以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全国职能
2.宏观调控的模式、目标和手段
模式:1.计划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计划工作的任务,是合理确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宏观经济调控目标和产业政策、搞好经济预测,规划产业结构调整、生产力布局国土整治和重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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