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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高级经济师辅导培训价格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21/12/6 17:21:16 更新时间:2021/12/6 17:21:16
责任编辑:梧州高级经济师培训招生(中华会(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中华会计网校常年开展“初级、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税务师考试”、“经济师考试”、“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会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职称英语考试”、“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考试”、“新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继续教育培训”、“会计基础与实务培训”、等网上辅导课程以及税收筹划、税务咨询、会计实务咨询、会计人员招聘求职等相关业务。
  中华会计网校经过近年的高速发展,在网站已经形成了超过二十个各具特色的教育相关的栏目,其中热门栏目包括如下:会计网校,会计资讯,会计文苑,会计人生,财经法规,税务网校,实务操作,实务咨询,银行从业,证券从业,职称英语,中级审计师,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师,会计从业。内审师,经济师,美国CPA,ACCA,会计继续教育,注会后续教育,审计后续教育等。

师资力量
杨老师
名师介绍:
副教授,浙江大学经济学博士。全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专家理事、新疆经济学会理事、全国节能专家联盟专家会员。曾在新疆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担任过金融与投资领域专职教师,兼任该学院院长助理;之后先后任职于理财机构、私募基金、公募基金及公募基金公司,担任过财务顾问、产品经理、投资经理、风控总监及研发总监等职务,现供职于北京某私募基金,担任战略投资总监职务,具体负责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及相关并购重组项目投资工作。近二十年间,曾先后为商业银行及相关机构人员提供过CFA、FRM、CFP、CPA、CCRA、ICBRR(或FRR)等证书培训服务。

授课特点:
讲课幽默风趣,灵活生动,内容深入浅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授课中融入大量的实务案例。

名师寄语:
脱离财报讲经营就是无稽之谈。
张老师
名师介绍: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全国矿业大学(北京)管理学博士。近年来一直从事财经类考试培训,拥有扎实的知识功底和过硬的教学能力。同时承担全国级、省部级及企业委托研究课题多项,在经济管理领域权威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出版专著一部,熟知工商管理领域前沿。

授课特点:
重点突出,通俗易懂,生动形象。

课程介绍

特色优势
7大考试课程,学练结合。
2大评审课程,论文+评审。
微信班级群+8小时答疑板答疑。
精品好课,逐章精讲,系统学习,模拟试卷,精析精练,专家答疑。

培训学习资料
  高级经济师考试备考考点之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基本原理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双方来说,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不履行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要承担
违约责任。它是一种民事责任而非行政或刑事责任,又是严格责任,不用举证违约方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有违约行为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一)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补救措施
受损害方可以根据受损害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适当履行,如采取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措施,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通过提存履行任务、行使担保债权等补救措施。
(三)损害赔偿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具体方式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适用定金罚则等多种情况。
1、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高级经济师考试备考考点之合同担保
一、合同担保的基本理论
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以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担保具有从属性与补充性特征。
(一)担保方式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除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以外,还有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就是反担保。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因此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在债务人亲自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场合,保证就不得作为反担保方式。
(二)担保合同的无效
1、担保无效的情形。(1)全国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即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梧州高级经济师培训相关介绍:
  • 凡申请参加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通过全省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师资格业务考试。 (2021/12/6学习专题)
  • 高级经济师实行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相分离。 (2021/12/6学习专题)
  • 高级经济师是我国职称之一。 (2021/12/6学习专题)
  • 高级经济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2021/12/6学习专题)

报名地址:梧州高级经济师培训发展前景看好,我处今年继续举办梧州高级经济师培训,名师授课,欢迎同学们报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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