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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咸宁高级经济师培训报名条件

发布时间:2024/11/24 18:28:16 更新时间:2024/11/24 18:28:16
机构名称:优路教育高级经济师培训(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优路教育职业教育一站式学习平台,专注工程、医卫、教师、财经等领域培训,涵盖建造师,消防工程师,造价师,监理工程师,药师,医师,会计师等方向,以一城一校为目标,全国范围内已开设200余家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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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介绍

培训学习资料
  高级经济师考试复习资料之合同终止
一、合同终止的基本理论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才能终止,引起合同终止的法律事实,根据《合同法》规定,主要有:(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即混同;(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清偿
又叫履行,是合同消灭的最主要和最常见的原因。
【注意】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均已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负担相同的,按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顺序有约定的除外。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且没约定的,按下列顺序:①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②利息;③主债务。
三、解除
1.合意解除
2.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止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高级经济师考试复习资料之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的履行规则
(一)约定不明时合同内容的确定规则
1、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履行原则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的下列规定:
(1)质量不明确的,按照全国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全国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全国定价或者全国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方所在地;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方所在地。
(4)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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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级经济师是我国职称之一。 (2024/11/24学习专题)
  • 高级经济师实行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相分离。 (2024/11/24学习专题)
  • 凡申请参加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通过全省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师资格业务考试。 (2024/11/24学习专题)
  • 高级经济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2024/11/24学习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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