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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烟台高级经济师培训学校培训本周日截止报名

发布时间:2024/10/31 13:03:06 更新时间:2024/10/31 13:03:06
机构名称:优路教育高级经济师培训崔老师(VIP会员已认证)
【问答】烟台高级经济师培训学校培训本周日截止报名
问题分类:八四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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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10/31 13:03:06  更新时间: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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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介绍

培训学习资料
  高级经济师考试考点财政的职能
财政的职能
财政的职能是指财政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具有的职责和功能。一般认为,财政具有资源配置、收入分配、调控经济和监督经济良性发展的职能。
1.收入分配职能
(1)收入分配职能的含义。收入分配职能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对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这是一般意义上的分配;二是指对已经完成的各种分配的结果所出现的偏差进行纠正、调整或再分配,以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
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悬殊是财政的固有功能,导源于分配关系,是财政本质的最直接、最具体的集中反映,分配职能乃是财政存在的直接动因。它是全国为了实现自己的积能,维持自己的存在,把财政作为一种分配手段,从社会再生产中筹集一定数量的物质资料,然后供应安排出去的客观功能。无论从财政本质看,还是从财政产生与发展角度分析,财政天然就具有分配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的功能。如果没有这一职能,财政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及其基础。因此,我们说分配职能是财政首要的和最基本的职能。
对比传统体制下的财政分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分配职能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体现在分配的外延或领域、分配形式及其分配结构都有所改变,财政分配对象由较为单一的国有经济转向面向市场、面对各种经济成份和各类经济组织,分配领域较过去大为拓宽。财政支出形式由仅限于较为单一的税收和利润形式转向以多种形式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财政支出结构由主要满足生产性投资的供应转向主要保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所必需的社会公共需要同时兼顾对国有企业的生产性投入。
(2)收入分配职能的范围。财政在执行收入分配职能时,首先要划分市场分配与财政分配的界限,各司其职。
①凡是属于市场分配的范围,如企业职工工资、企业利润、租金收入、红利收入、股息收入等,应由市场来进行,财政不宜直接介入,更不应替代。但对市场分配的结果,特别是个人收入的差距,财政应通过税收等再分配手段进行调节,把收入差距缩小到社会所能接受的范围;
②凡是属于财政分配的范围,财政应尽力做到公平分配。目前,一是要规范公务员工资以及由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二是对医疗保健、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资金,财政应履行集中分配的职责,通过各种转移付形式,使每个社会成员能够享受到同等的待遇。
(3)实现收入分配职能的手段。主要有税收、转移支付和公共支出。
①税收是一种强制性调节的分配形式,是财政实现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最常用的手段,特别是对高收入者有较明显的调节作用。
②转移支付。包括专项拨款和各种补贴、补助,是将资金直接分配给特定的地区、单位和个人,有明确的受益对象和范围,是一种直接的收入分配方式。
  高级经济师备考知识点: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一、合同的生效
1、通常情况: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成立但不生效的情况有: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2)附条件、附期限合同。
二、合同生效要件
(1)主体适格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3.无效合同的处理后果: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订立合同,损害全国、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全国、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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