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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报考中级经济师去哪个培训班

发布时间:2023/3/8 9:11:48 更新时间:2023/3/8 9:17:45
责任编辑:培训机构(VIP铂金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学校特色:
2项专属服务:微信学习交流群、课前导学
5项教学服务:真题解析、教学跟踪、章节习题、在线答疑。
  "中级经济师"是我国职称之一,属于经济师类别。要取得"中级经济师"职称,需要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按专业可分为农业经济、商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水路、运输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民航、人力资源管理、邮电经济、房地产经济、旅游经济、建筑经济等。

课程介绍
集训服务:
根据考试趋势研发仿真模拟试卷,在考前检测学习效果,直播讲评结合,教授学员答题速度和做题能力。
将新教材考点强化讲解,通过阶段测试、模拟训练等形式检测学习效果,消化巩固所学内容。
根据考试大方向设计教学内容,白天讲预划核心点,晚上练高仿真模拟题,达到会考点会做题,对考试胸有成竹。
课程优势:
全程互动直播授课
独特的复习课机制
备考全面计划
学管师全程督学规划
授课老师全考季带学
课后习题巩固+课后习题答疑。

特色优势
全程指导伴学:
专属班主任制
学员在“我的班主任”里面找到专属班主任的手机号、微信号、QQ号,随时保持联系,反馈沟通学习效果,。
测评式个性化指导
根据后台监测的学习数据和测评情况,主动帮助学员对薄弱环节进行重点学习。
贴身学习管家
作为贴身学习管家,提前为学员规划整理重要时间节点信息,指导学习进度和学习规划。
中级经济师考试:
采取机考的形式,也就是上机考试,这就需要考生提前熟悉机考操作,以防考试时耽误时间。中级经济师每科考试时长1.5小时。单科时间短,题量大,时间紧张,要求考生对知识掌握熟练,做题速度快。要求考生在平时多练习,以免在考场题目做不完。

行业趋势
  在北京、天津部分城市,可享受积分落户加分40分左右。
  证书优势评定职称:是一种职称,为高级经济师的评审做准备,成为高级经济师;。

学习资料
  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章节讲义:第二章第二节
【知识点】股东概述
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资本的一定份额并享有法定权利的人。(有限责任公司: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考点】股东的分类和构成
1.发起人股东与非发起人股东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发起人。发起人是指参加公司设立活动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
发起人股东的特点:
,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①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③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股份转让受到一定限制。《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资格的取得受到一定限制。一是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法人作为发起人应当是法律上不受限制者;三是发起人的国籍和住所受到一定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公司,其发起人必须一半以上在全国有住所。
2.自然人股东与法人股东 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成为公司股东。
自然人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作为参加有限责任公司组建的设立人股东,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股东:企业法人(含外国企业)和社团法人、各类投资基金组织、代表全国进行投资的机构。
【考点】股东的权利
股东除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外,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股东(大)会的出席权、表决权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大)会会议是股东行使权利的场所
2.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提议权和提案权 —
3.董事、监事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
4.公司资料的查阅权 股东可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权利
5.公司股利的分配权 通过盈余分配获取股利是股东出资的收益权,是股东权利的核心
6.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 清偿债务之后按出资比例和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7.出资、股份的转让权 —
8.其他股东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9.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公司新增资本时,原有股东优先认购
10.股东诉讼权 直接诉讼权(自身权利受侵害)、派生诉讼权(公司权利受侵害)
【考点】股东的义务(掌握)
1.缴纳出资义务。(最重要的义务) (1)缴纳出资义务的内容。股东在公司设立和公司增资扩股时,依照法律、公司章程、出资(认股)协议规定的出资形式、出资数额、出资期限、出资程序交付认缴的出资。
(2)不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责任。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3)不得抽回出资义务。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章节考点第二十九章
第二十九章物权法律制度
一、物权概述
1.物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物权的特征:①物权是绝对权,又称对世权;②物权属于支配权;③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④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⑤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①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种类法定、物权内容法定、物权效力法定、物权变更规则法定、物权保护方法法定);②一物一权原则;③物权公示原则。
4.预告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特殊类型,防止一房二卖的情况。
5.物权的种类:①自物权与他物权;②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③主物权和从物权;④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⑤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权。
6.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①物权的保护方法(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②债券的保护方法(赔偿财产损失,如恢复原状、返还不当得利)。
二、所有权
7.所有权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①占有权、②使用权、③收益权、④处分权。
8.所有权的法律特征:①独占性;②全面性;③单一性;④存续性;⑤弹力性。
9.所有权的取得:①原始取得(生产、先占、添附、发现埋藏物、拾得遗失物、国有化和没收);②继受取得(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③善意取得。

淮安中级经济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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