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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吉林中级经济师培训学校培训课程

发布时间:2022/12/3 15:00:11 更新时间:2022/12/3 15:00:11
责任编辑:吉林优路教育中级经济师培训(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优路教育由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师范大学多名各领域教授联手创办,有着良好的背景资源,雄厚的师资力量,与建设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建筑业协会、全国教育协会、各地市建委、国内知名建筑类院校、国内知名教育类院校等一直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长期以来,优路教育一直为国内众多知名建筑企业集团提供九大员、建造师、造价师、物业管理师培训服务;一直为北京地区输送大量具有教师资格的从业人员。
    截止2017年初,环球优路教育在北京、天津、济南、南京、上海、杭州、合肥、石家庄、郑州、武汉、长沙、广州、重庆、沈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苏州、无锡、扬州、南通、保定、安阳、新乡、洛阳、平顶山、西安、太原、徐州、福州、成都、唐山、邯郸、焦作、秦皇岛等70个城市,设立了70余家分校,年培训人次超过10万人。

  优路教育整合业界优秀师资,改进服务体系,凭借超高的考试通过率和精致的服务,在建设工程执业/职业资格培训、财经类执业/职业资格培训、卫生类执业/职业资格培训、其他各类执业/职业资格培训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品牌美誉度良好。

  优路教育教学目标:

  激发学员的学习潜能,全面提高学员学习和实操能力,帮助学员学习专业知识及考试技巧,使学员在相应考试中得心应手、运用自如,顺利通过考试并提高职场实战能力。

师资力量
英老师
高级讲师,管理硕士,中级经济师,某高校企业管理教研人员。
吴老师
副教授,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指导师,评审组专家。

课程介绍
专业知识与实务课程:

1、人力资源方向,

2、工商管理方向;

重点讲解经济师需掌握的基础知识、考核要求和方法、重要考点讲解。(具体培训课程表将另行通知)

真题解析:历年真题详解,分析考点,总结考试规律,浓缩备考精华。

特色优势
经济师课程优势
学员利益至上的用心服务
高含金量题库+智能答疑+专属资料。
课程内容精准
教材精讲,习题解析,上课内容即考试和工作内容,考前真题模拟。

行业趋势
  经济师是企事业单位评定中级职称参考的主要标准通过评定职称来决定薪资级别或决定晋升。
  加薪利器:很多单位中级经济师享受科级干部的待遇、高级经济师享受副处级干部的待遇;。
入户广州:具有中级经济师可申请落户广州;

常见问题
报考条件
中级经济师(具备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10年,并取得初级资格;

(2)大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6年;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4)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

(5)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

(6)取得博士学位。

培训学习资料
  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章节讲义:第二章节
第二章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所有者是指企业财产所有权(或产权)的拥有者,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等权利。(所有者包括股东和公司法人两种,股东拥有的是原始所有权,公司法人拥有的是派生所有权)
●经营者是指控制并领导公司(日常)经营事务的人员,他们是公司中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知识点】公司所有者
公司的产权制度(一个基础、三个权利、四个组成):
具有明晰的产权关系,它以公司的法人财产为基础,以出资者原始所有权、公司法人产权与公司经营权相互分离为特征,并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执行机构作为法人治理机构来确立所有者、公司法人、经营者及员工之间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关系。
【考点】公司的原始所有权
(掌握)原始所有权是出资人(股东)对投入资本的终极所有权,主要表现为股权。
(掌握)股权的主要权限:
①对股票或其他股份凭证的所有权和处分权(馈赠、转让、抵押等);
②对公司决策的参与权(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③对公司收益参与分配的权利(包括股息红利、剩余财产分配)。
【考点】公司的法人财产权
公司法人财产,是由在公司设立时出资者依法向公司注入的资本金及其增值和公司在经营期间负债所形成的财产构成。
法人财产=资本金(包含增值)+负。
  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章节讲义:第二章第二节
【知识点】股东概述
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资本的一定份额并享有法定权利的人。(有限责任公司: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考点】股东的分类和构成
1.发起人股东与非发起人股东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发起人。发起人是指参加公司设立活动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
发起人股东的特点:
,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①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③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股份转让受到一定限制。《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资格的取得受到一定限制。一是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法人作为发起人应当是法律上不受限制者;三是发起人的国籍和住所受到一定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公司,其发起人必须一半以上在全国有住所。
2.自然人股东与法人股东 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成为公司股东。
自然人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作为参加有限责任公司组建的设立人股东,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股东:企业法人(含外国企业)和社团法人、各类投资基金组织、代表全国进行投资的机构。
【考点】股东的权利
股东除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外,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股东(大)会的出席权、表决权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大)会会议是股东行使权利的场所
2.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提议权和提案权 —
3.董事、监事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
4.公司资料的查阅权 股东可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权利
5.公司股利的分配权 通过盈余分配获取股利是股东出资的收益权,是股东权利的核心
6.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 清偿债务之后按出资比例和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7.出资、股份的转让权 —
8.其他股东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9.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公司新增资本时,原有股东优先认购
10.股东诉讼权 直接诉讼权(自身权利受侵害)、派生诉讼权(公司权利受侵害)
【考点】股东的义务(掌握)
1.缴纳出资义务。(最重要的义务) (1)缴纳出资义务的内容。股东在公司设立和公司增资扩股时,依照法律、公司章程、出资(认股)协议规定的出资形式、出资数额、出资期限、出资程序交付认缴的出资。
(2)不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责任。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3)不得抽回出资义务。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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