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附近有中级经济师辅导培训报名点吗,这个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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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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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老师
经济学博士,副教授,实力派讲师,主讲金融专业。
吴老师
副教授,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指导师,评审组专家。
- 课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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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内容
课程内容包括只要包含以下两门课程:
一、经济基础知识标准课程:
1.经济学基础(公共科目);
2.财政;
3.货币与金融;
4.统计;
5.会计;
6.法律
。
刷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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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色优势
- 逐章精讲扫除盲点知识
经典班次搭配专家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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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量多,课时多,线上、线下教学相互结合,让学生无后顾之忧。
- 行业趋势
- 经济师,是我国职称之一。要取得“经济师”职称,需要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人社部门统一发放合格证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资格考试设置两个级别:经济专业初级资格、经济专业中级资格。参加考试并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由人社部门统一发放合格证书。 证书优势评定职称:是一种职称,为高级经济师的评审做准备,成为高级经济师;。
- 常见问题
- 报考条件
中级经济师(具备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10年,并取得初级资格;
(2)大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6年;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4)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
(5)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
(6)取得博士学位。
- 相关参考资料
- 中级经济师考试财税考点:停业、复业登记
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趙过一年。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菅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中级经济师考试财税考点:设立税务登记
设立税务登记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菅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菅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菅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从事生产、经菅的纳税人外出经菅,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6)境外企业在全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自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全国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①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④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②住所、经营地点;③登记类型;④核算方式;⑤生产经营方式;⑥生产经营范围;⑦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⑧生产经营期限;⑨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⑩全国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