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还规定了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 (二)参加财政部、市财政局组织并认可的会计类专业会议、会计类知识竞赛; (三)参加全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 (四)承担本市财政部门或市、区会计学会的会计类研究课题; (五)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