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一)参加市财政局、各区财政局(以下简称主管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二)参加财政部、市财政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三)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四)参加主管财政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