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1.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具有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
2.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成本模式下“3要”:要折旧、要摊销、要减值;
3.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公允价值模式下“3不”但要设置“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明细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日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
调整其账面价值;
4.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5.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6.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属于模式改变,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盈余公积、未分
配利润);
7.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