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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南京注册会计师培训班截止报名时间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11/11 4:38:20 更新时间:2024/11/11 4:38:20
机构名称:优路教育注册会计师培训(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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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介绍

行业趋势
  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对人才有着巨大的需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师的业务范围得到不断拓展,已经从过去单纯的会计报表审计工作,进一步扩展和延伸到盈利预测审核、内部控制审核、会计报表审阅、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等领域,服务对象已从开始的“三资”企业扩展到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企业。特别是“十一五”期间,一系列金融、投资和企业改革措施的推出,以及市场体系的完善,尤其是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以及所有权的多元化,出于对投资者和公众利益的保护,需要一个独立的专业人士,对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计,社会对高素质财经人才的需求更为突出。注册会计师十分注重专业能力、综合素质和国际视野的培养,已成为各大企业和金融证券机构竞相争抢的对象,因此注册会计师队伍的需求还将进一步扩大,我国的会计太多,而会计师太少了。目前市场上财务管理类职业竞争异常激烈,普通和初级财务人员明显供大于求,但高端人才却千金难觅。在一项名为全国未来十年紧缺人才资源的调查中,会计师位居榜首,尤其是通晓专业技术知识和国际事务的会计人才更为抢手,毫无疑问,注册会计师待业将成为未来人气较高的“金领一族”。
  现在注册会计师就业前景怎么样?待遇如何?是很多考注册会计师的朋友普遍关心的问题。对于注册会计师的待遇问题,大家有着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注册会计师的工资和他的付出是成正比的;也有人认为因能力而定。在北京上海深圳年薪是10万--30万。中小城市则是3万--10万。差距非常大。

培训学习资料
  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7):我国税法的制定
我国税法的制定
税法的制定和实施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税收立法和税收执法。税法的制定是税法实施的前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税法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税收立法是指有权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公布、修改、补充和废止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
(一)税收立法机关
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全国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立法体制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制定法律;国务院及所属各部委,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抵触的前提下;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但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各有权机关根据全国立法体制规定,所制定的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平时所说的税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概念上的税法包括所有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税法体系的总称;而狭义概念上的税法是特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税收法律。由于制定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机关不同,其法律级次不同,因此其法律效力也不同。下面简单地予以介绍。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全国立法权。”上述规定确定了我国税收法律的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制定税收法律的权力。在全国税收中,凡是基本的、全局性的问题,例如,全国税收的性质,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的确定,税种的设置,税目、税率的确定等,都需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税收法律的形式制定实施,并且在全国范围内,无论对国内纳税人,还是涉外纳税人都普遍适用。在现行税法中,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都是税收法律。除《宪法》外,在税收法律体系中,税收法律具有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机关制定税收法规、规章的法律依据,其他各级机关制定的税收法规、规章,都不得与《宪法》和税收法律相抵触。
  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22):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抵免范围及抵免方法
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抵免范围及抵免方法
一、抵免范围及方法
1.抵免范围
(1)居民企业来源于全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解释】境外应税所得包括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非居民企业在全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全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2.抵免方法:直接抵免、间接抵免
二、直接抵免
1.含义: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2.适用范围:
(1)境外营业利润所得缴纳的所得税——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
(2)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3.计算应用:第九章“企业所得税法”已讲
三、间接抵免
1.含义: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2.适用范围:居民企业从其符合规定“持股条件”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即跨国母子公司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
3.计算应用——难点在于股息还原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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