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诉讼时原告资格问题:
按照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公司决议不成立和无效,原告可以是公司股东、董事或监事。关于无效这一点,教材又有一定的扩张,比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债权人,如果确实有利害关系,他们也享有原告资格。
如果是公司决议的可撤销之诉,原告的主体必须严格的限定在起诉的时候要具有公司的股东资格,而且必须在决议之日起60日内提起诉讼,如果超出期限,诉权就灰飞烟灭了。
所以这个60日,其实是一个除斥期间。而且股东有权利也是不能滥用的,如果仅仅是程序上的轻微瑕疵,对决议没有实质性的影响,那么对于股东提出撤销公司决议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