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风险投资机构、共同资金等投资主体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初始确认的处理”【具体内容】 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可以将其持有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但不能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