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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北京中级会计师考试培训要学哪些课程

发布时间:2024/5/7 11:50:30 更新时间:2024/5/7 11:50:30
责任编辑:北京优路教育中级会计师培训(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优路教育拥有一支思想创新,锐意进取的团队,特聘请清华、北大、人大、北师大、首师大、法大、财大、华科、建工、哈工大、同济、北京交大等知名学府教师及本行业极具专业素质的专家任教,教学经验丰富,针对性强,教师团队教学扎实过硬,教风明快活泼,教学效果独树一帜。学校领导班子严格管理,狠抓教学质量,教书育人。教师们传道、授业、解惑、兢兢业业、诲人不倦。
  优路教育拥有一支思想创新,锐意进取的团队,特聘请清华、北大、人大、北师大、首师大、法大、财大、华科、建工、哈工大、同济、北京交大等知名学府资深教师及本行业极具专业素质的专家任教,教学经验丰富,针对性强,教师团队教学扎实过硬,教风明快活泼,教学效果独树一帜。学校领导班子严格管理,狠抓教学质量,教书育人。教师们传道、授业、解惑、兢兢业业、诲人不倦。优路教育是一个正从年轻走向成熟的学校,充满了生机和活力,让我们共同迎接挑战,超越自我,共创辉煌的明天!

师资力量
任老师: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会计学硕士,善于构建知识框架,抓住重点,突出难点考点,结合多年教学经验总结应试技巧,帮助广大考试顺利轻松通过考试。
郭老师: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硕士,拥有近十年的教学,科研经验。擅长立体化、关联化授课,将理论与实务相结合,将课程与考试融会贯通,使学员身临其境、全面理解教材内容。

课程介绍
财务管理:
1.企业的概述
2.财务管理目标理论
3.2019利益冲突与协调
4.企业财务管理体制。
经济法:
1.经济法概述
2.经济法主体
3.民事法律行为
4.无效的法律行为。

开课安排
2020年报考条件:
1.本科学历报考人员,需在2016年12月31日前毕业并拿到学历,会计工作满4年;
2.大专学历报考人员,需在2015年12月31日前毕业并拿到学历,会计工作满5年。
优路教育中级会计师开设了四个培训班型:基础通关班、签约通关班、VIP保障班、职岗双证班。

特色优势
考前集训:
专项小班教学,封闭直播集训。根据学员学习报告进行对点分析,高频重难点深度剖解、题点双向圈划。
考前点题:
利用考前几天对考试趋势、考试重点进行查漏补缺,加深印象。

行业趋势
  升职加薪有底气

  升职加薪这是每个人梦寐以求的事,但不是每个人都能轻松实现的,即使你有能力,但没有职称也就没有底气和老板提。这是一个人才供大于求的时代,你需要这份工作,但这份工作确并非非你不可。可是有了中级会计师证书就不一样了,您可以尝试做主管的工作,你有了晋升的资本,你有了像老板提加薪的底气。即使这个地方不能给你一个发展的机会,也还会有更多心仪的工作任你挑选。
  丰厚待遇:
中级会计师,被视为未来10大最有“钱”途的职业之一。拥有会计中级职称证书,可以使我们月薪过万的机会。

培训学习资料
  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预习知识点:终结期的现金流量
知识点:终结期的现金流量
期间:主要公式
终结期:主要现金流量包括:
1.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终结时的变现收入(出售价款或残值收入)-清理费用
【提示】注意这里的“残值收入”是指预计项目终结时的实际可变现的收入,而不是计算折旧时税法规定的“残值”,一定要区别开。
2.垫支营运资金的收回=投资期垫支的营运资金
3.固定资产变现净损益对现金净流量的影响(即变现净损益对所得税的影响)
固定资产变现净损益对现金净流量的影响=(账面价值-变价净收入)×所得税率
其中: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固定资产原值-按照税法规定计提的累计折旧
【提示】
(1)如果(账面价值-变价净收入)>0,则意味着发生了变现净损失,可以抵税,减少现金流出,增加现金净流量,即:“(账面价值-变价净收入)×所得税率”计算结果大于0,构成终结期的现金流入量。
(2)如果(账面价值-变价净收人)<0,则意味着实现了变现净收益,应该纳税,增加现金流出,减少现金净流量。即:“(账面价值-变价净收入)×所得税率”计算结果小于0,构成终结期的现金流出量。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保险公司的设立及变更
保险公司的设立及变更
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1.保险公司的设立。
(2)申请、批准和登记。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分支机构。保险公司在全国境内、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2.保险公司的变更。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以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保险公司的终止原因:
(1)解散
(2)被撤销
(3)破产
4.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人身保险业务、财产保险业务以及其他。
保险公司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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