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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常德中级会计师培训有哪些培训学校

发布时间:2024/5/7 10:33:31 更新时间:2024/5/7 10:33:31
责任编辑:常德恒企会计中级会计师培训(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是一家提供先进会计技术、为洛行业培养实战型会计人才的020会计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从会计入门级、实务级、全能级、精英级、经营级、高手级、卓越级、辉煌级8个级别的会计课程进行实战培养,培养学员从出纳到商业会计、工业会计、协会计、管理会计、财务主管、财务经理、财务总监的实质跨越。
  恒企教育,上市公司的培训机构。17年连锁经营,专注终身职业教育,近400家校区遍布全国。业务涵盖财经类职业教育、IT类职业教育、设计类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高端课程研发、图书文化出版、海外市场拓展等各个领域,旨在为学员提供“一生一世”的终身职业教育服务。

师资力量
刘老师-经济法
上海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注册中级会计职称、注册会计师、律师有丰富的教学经验,举例详细生动,幽默风趣,深受学员喜爱。
郁老师-中级会计实务
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EDP中心特聘高级讲师、高顿财经研究院CPA考试研发中心主任。教学经验超过十年,通俗易懂的授课风格深得学生好评。

课程介绍

特色优势
中级会计实务、中级财务管理
中级经济法、
中级经济法特训
中级财管特训、中级实务特训
中级会计职称精品乐学班-1.理解会计和出纳的基础知识;2.了解业务处理;3.做好会计或财务工作。
中级会计职称VIP签约班(V2.0)(实务+经济法)-帮助学员顺利通过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为职场的升职和提升提供助力。
中级会计职称VIP签约班(V2.0)(实务+财管)-帮助学员顺利通过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为职场的升职和提升提供助力。
中级会计职称VIP签约班(V2.0)(经济法+财管)-帮助学员顺利通过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为职场的升职和提升提供助力。

行业趋势
  企业招聘中级会计师,一般是担任哪些岗位呢?
首先,财务部内岗位和证书并不是直接对应关系。就我们公司来说,考过中级职称的员工里,既有主管、经理等管理层财务人,也有会计和出纳。你明白了吧,这张证书并不等于更高职位的offer。
但是,从招聘的角度说,我们会对一些岗位提出“持有中级会计职称”这个要求,比如总账会计、会计主管和财务经理,三个岗位的应聘者如果没有中级职称,是根本进不了面试环节的。
为什么提出这个要求呢,一方面这是个法律问题:根据《会计法》,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另一方面,我们认为:只有持有中级职称或其他更高级别证书的财务人,才有胜任这些岗位的专业能力。
  升职加薪有底气

  升职加薪这是每个人梦寐以求的事,但不是每个人都能轻松实现的,即使你有能力,但没有职称也就没有底气和老板提。这是一个人才供大于求的时代,你需要这份工作,但这份工作确并非非你不可。可是有了中级会计师证书就不一样了,您可以尝试做主管的工作,你有了晋升的资本,你有了像老板提加薪的底气。即使这个地方不能给你一个发展的机会,也还会有更多心仪的工作任你挑选。

常见问题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要符合哪些条件才能报考?
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报考条件暂未公布,参考2020年报考条件如下:
基本条件:
(1)遵守《全国会计法》和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具体条件(满足其中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具备博士学位。
6.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培训学习资料
  《中级会计实务》预习阶段知识点:会计要素计量属性及其应用原则
知识点:会计要素计量属性及其应用原则
历史成本:取得或制造某项财产物资时实际支付的现金或其他等价物。一般在会计要素计量时采用历史成本。
重置成本:现行成本,按照当前市场条件,重新取得同一项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如固定资产盘盈。
可变现净值:估计的售价减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和估计的税费后的净额。如存货期末计价。
现值:对未来流量折现后的价值,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因素的一种计量属性。如分期付款购买和销售。
公允价值:是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考点: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及效力
1.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1.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1)标的物为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登记时起转移。
(2)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
(3)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4)标的物为无须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5)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
(6)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等等
2.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在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况下,如买卖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
(4)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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