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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长治如何找中级会计师职称培训班 培训时间是什么时候

发布时间:2022/6/21 9:51:27 更新时间:2022/6/21 9: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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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优路教育提供各种职业培训,包括建筑类: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班、造价师、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造价员、监理员、安全员、施工员、质检员、资料员、合同员;劳动部职业资格类:人力资源管理、秘书、物业管理师、物流师、心理咨询师、网络编辑员、理财规划师、广告设计师、电子商务师、项目管理师、营销师、企业文化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职业指导人员等;财经类:会计证、会计职称、报关员、报检员、证券资格等;其他:导游证、教师双师证、外语、医疗类、青少年右脑开发等各类培训。
  优路教育主营工程、教师、财经行业准入类职业(执业)资格认证培训业务,具体项目包括:工程类——建造师、消防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师、BIM工程师、招标师;教师类——教师资格证、教师招聘考试、特岗教师考试;财经类——中级经济师、初/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银行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

师资力量
黄老师:
注册会计师,经济学硕士,12年CPA、会计考试教学经验,理论功底扎实,知识点讲解清晰透彻,注重培养学员的答题思维技巧,让学员告别枯燥的应试课堂教育,感受管理学科的知识魅力。
吕老师:
注册会计师、会计学硕士,有多年高校教学经验,长期从事中级会计师会计实务教研和经济法的教研工作。教学方式灵活,条理清晰,以问题为导向,以案例为桥梁;以学员为中心,强调互动与交流。

课程介绍
2020年报考条件:
1.本科学历报考人员,需在2016年12月31日前毕业并拿到学历,会计工作满4年;
2.大专学历报考人员,需在2015年12月31日前毕业并拿到学历,会计工作满5年。
经济法:
1.经济法概述
2.经济法主体
3.民事法律行为
4.无效的法律行为。

开课安排
职岗双证班:
对应资料:备考指南、学科精粹、章节习题集、历年真题汇编、高频知识点汇编、考前密训ABC卷、黄金150点、实操演练指南
保障服务:24小时不限次数在线答疑、学员专属题库APP练习、学员专属班主任服务、各类学习提醒服务、小班社群管理、免学费重读,仅交纳重读资料费、颁发学校认证的岗位证书
价格:6980元。
优路教育中级会计师开设了四个培训班型:基础通关班、签约通关班、VIP保障班、职岗双证班。

特色优势
配备专属班主任:
沟通处理学习问题,实施评估学习效果,考试节点及时提醒。
完备的教辅资料:
教研团队独立研发的教辅资料,报班即送,助力考生快速提升。

行业趋势
  报考设门槛:
中会报考,有学历和工作年限的要求,相对其他证书来说,竞争压力相对较小,如果具备基本条件,建议尽快把中级职称证书。
  升职加薪有底气

  升职加薪这是每个人梦寐以求的事,但不是每个人都能轻松实现的,即使你有能力,但没有职称也就没有底气和老板提。这是一个人才供大于求的时代,你需要这份工作,但这份工作确并非非你不可。可是有了中级会计师证书就不一样了,您可以尝试做主管的工作,你有了晋升的资本,你有了像老板提加薪的底气。即使这个地方不能给你一个发展的机会,也还会有更多心仪的工作任你挑选。

培训学习资料
  经济法知识点:仲裁协议
知识点: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以及在纠纷发生前后以其他书面方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2.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举例】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解决争议。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注意】“开庭前”与“开庭时”“开庭后”容易混淆
5.仲裁协议的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6.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之商业汇票的背书
考点:商业汇票的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未交付的,被背书人不享有票据权利)。背书包括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1.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背书人的签章
(2)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3)可以补记: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附条件的背书: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3.部分背书、多头背书:背书无效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解释】由于背书无效,意味着票据权利并未转移,票据权利仍由原背书人享有。
4.背书连续
(1)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2)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形式(如税收、继承、赠与)取得汇票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只要取得汇票的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汇票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能享有票据权利。
5.任意禁止背书
(1)出票人
①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②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背书人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2013年简答题)
6.法定禁止背书
(1)汇票已经被拒绝承兑;
(2)汇票已经被拒绝付款;
(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其票据权利中的付款请求权已经丧失的。
【解释】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7.委托收款背书
(1)被背书人因委托收款背书而取得代理权后,可以代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不能转让。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8.质押背书
(1)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而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因此,质权人并不享有票据权利,不得将其转让。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2)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应当“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才构成汇票质押。被背书人取得质权人地位后,在背书人不能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并从票据金额中按照担保债权的数额优先得到偿还。
【解释】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2013年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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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核报考人员报名条件时,报考人员应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 (2022/6/21学习专题)
  • 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核实,持学历证书、身份证、 (2022/6/21学习专题)
  • 报名成功后,打印考生登记表,本人签字确认。持外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报考人员需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当 (2022/6/21学习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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