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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常州中级会计师培训机构培训究竟有多火

发布时间:2024/12/20 13:54:59 更新时间:2024/12/20 13:54:59
机构名称:优路教育中级会计师培训(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优路教育,将时下流行的科技元素融入到教育教学过程中,开创了实景课堂、3D仿真教学、VR沉浸式体验课堂等先进的教学方式。这种变革不仅提升了教育培训本身的质量,同时也有效调动了学员的学习兴趣,提高了学习效率,更将优路教育长期推崇的“将学习变成一种乐趣”这一教育理念体现得淋漓尽致。
  优路教育致力于构建终身教育服务平台,形成多元化、立体化的培训生态体系,助力社会发展,推动人类进步。

师资力量
任老师: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会计学硕士,善于构建知识框架,抓住重点,突出难点考点,结合多年教学经验总结应试技巧,帮助广大考试顺利轻松通过考试。
郭老师: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硕士,拥有近十年的教学,科研经验。擅长立体化、关联化授课,将理论与实务相结合,将课程与考试融会贯通,使学员身临其境、全面理解教材内容。

课程介绍
经济法:
1.经济法概述
2.经济法主体
3.民事法律行为
4.无效的法律行为。
财务管理:
1.企业的概述
2.财务管理目标理论
3.2019利益冲突与协调
4.企业财务管理体制。

开课安排
签约通关班:
对应资料:备考指南、学科精粹、章节习题集、历年真题汇编、高频知识点汇编、考前密训ABC卷、黄金150点
保障服务:24小时不限次数在线答疑、学员专属题库APP练习、学员专属班主任服务、各类学习提醒服务、中班社群管理、免学费重读,仅交纳重读资料费
价格:单科1480元,全科3980元。
2020年报考条件:
1.本科学历报考人员,需在2016年12月31日前毕业并拿到学历,会计工作满4年;
2.大专学历报考人员,需在2015年12月31日前毕业并拿到学历,会计工作满5年。

特色优势
习题训练:
近三年真题为核心,通过习题讲解,掌握解题技巧和思路,达到独立分析题目、快速解题的效果。
完备的教辅资料:
教研团队独立研发的教辅资料,报班即送,助力考生快速提升。

行业趋势
  考下中级会计职称后的发展方向
内资企业:需求量大,待遇、发展欠佳
职业状况:这一块对会计人才的需求是的,也是目前会计毕业生的就业方向。很多中小国内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对于会计岗位他们需要找的只是“帐房先生”,而不是具有财务管理和分析能力的专业人才,而且,此类公司大都财务监督和控制体系相当简陋。因此,在创业初期,他们的会计工作一般都是掌握在自己的亲信(戚)手里。到公司做大,财务复杂到亲信(戚)无法全盘控制时,才会招聘“外人”记记帐。
外企:待遇好,学得专业
职业状况:大部分外资企业的同等岗位待遇都远在内资企业之上。更重要的是,外资企业财务管理体系和方法都成熟,对新员工一般都会进行一段时间的专业培训。工作效率高的其中一个原因是分工细致,而分工的细致使所负责岗位上只能学到某一方面的知识,尽管这种技能非常专业,但对整个职业发展过程不利,因为难以获得全面的财务控制、分析等经验。后续培训机会多是外企极具诱惑力的另一个原因。财务管理也是一个经验与知识越多越值钱的职业,而企业提供的培训机会不同于在学校听老师讲课,它更贴进贴进实际工作,也更适用。
  1.会计人员学历明显提高
截至2015年末,全国受过高等教育(大专及以上)的会计从业人员已占总量的57.07%,远高于2015年全国人口12.45%受过高等教育的水平。
2.会计人员年龄结构趋向年轻化
截至2015年末,会计从业人员中35岁及以下的青年人共有1033万人,占会计从业人员总数的53.25%,一大批年富力强,掌握最新知识的青年人充实到会计从业人员队伍中,并成为骨干力量。
3.会计人才分布趋于合理
2015年会计从业人员数量排名前十的地区与GDP排名前十的地区基本相同。两者的相关系数达到了0.94,再次印证了“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这一客观规律。
4.会计职称持证人数:
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人数截至2015年底,我国共有1940余万人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2016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持证人数585.6万人,其中:
初级会计职称截至2016年底,共有405万人取得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中级会计职称截至2016年底,共有169万人取得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高级会计师:截至2016年底,共有12.5万人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

相关参考资料
  《中级财务管理》重点考点汇总第二章:财务管理基础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财务管理考点之货币时间价值的含义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财务管理考点之货币时间价值的计算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财务管理考点之利率的计算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财务管理考点之资产的风险及其衡量。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汇总:法律后果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汇总:法律后果
撤销权人对权力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其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归于消灭。
(1)该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提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比
区别:类别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重大误解;
(2)胁迫;
(3)欺诈;
(4)显失公平。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
法律效力:
(1)选择权:可撤销,也可继续有效;
(2)撤销后,自始无效。
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法院行为:
由撤销人申请,法院、仲裁机构不主动干预。
法院、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
权利消灭时间:
(1)重大误解: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3个月内;
(2)胁迫: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
(3)欺诈、显失公平: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1年内。
【提示】最长时间:自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

常州中级会计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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