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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常州中级会计师培训机构培训通过率如何

发布时间:2022/7/9 12:14:29 更新时间:2022/7/9 12:14:29
责任编辑:常州优路教育中级会计师培训邹老(VIP会员已认证)
【问答】常州中级会计师培训机构培训通过率如何
问题分类:八四问吧
问题具体描述:
您好,我想了解一下,常州中级会计师培训机构培训通过率如何?请答复,谢谢!
  时间:2022/7/9 12:14:29  更新时间:202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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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优路教育创建于2005年,经过多年的发展,截止今日,我们已经在北京、天津、上海、南京、苏州、杭州、福州、、深圳、长沙、郑州、洛阳、石家庄等全国近二十个城市设立了直营子公司,全国加盟合作机构达数百家,教职员工上千人。如今,优路教育已成为建设工程领域各类执业/职业资格培训的知名品牌,2018年,公司旗下各品牌培训学生达10余万人次。
  优路教育集团,是一家集团连锁综合教育培训学校!从最初单一的课程培训开始,优路已逐渐成为全国职业技能培训行业的领跑者。
办学14年来,优路教育坚持不懈地追求课程研发和独树一帜的课程体系,常年培养和输送大量高技能、高薪酬、高职位的技能型专业人才,并与众多企业建立了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在业界形成了良好的口碑。

师资力量
任老师: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会计学硕士,善于构建知识框架,抓住重点,突出难点考点,结合多年教学经验总结应试技巧,帮助广大考试顺利轻松通过考试。
盛英会:
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拥有18年经济法、税法教学经验,曾出版12部教材专著。授课思路清晰、突出重点,应试针对性强,能够理论联系实际,擅长总结提炼口诀,例题讲解一针见血。

课程介绍
财务管理:
1.企业的概述
2.财务管理目标理论
3.2019利益冲突与协调
4.企业财务管理体制。
2020年报考条件:
1.本科学历报考人员,需在2016年12月31日前毕业并拿到学历,会计工作满4年;
2.大专学历报考人员,需在2015年12月31日前毕业并拿到学历,会计工作满5年。

开课安排
签约通关班:
对应资料:备考指南、学科精粹、章节习题集、历年真题汇编、高频知识点汇编、考前密训ABC卷、黄金150点
保障服务:24小时不限次数在线答疑、学员专属题库APP练习、学员专属班主任服务、各类学习提醒服务、中班社群管理、免学费重读,仅交纳重读资料费
价格:单科1480元,全科3980元。
基础通关班:
对应资料:备考指南、学科精粹、章节习题集、历年真题汇编、高频知识点汇编
保障服务:24小时不限次数在线答疑、学员专属题库APP练习、学员专属班主任服务、各类学习提醒服务、大班社群管理
价格:单科780元,全科1980元。

特色优势
配备专属班主任:
沟通处理学习问题,实施评估学习效果,考试节点及时提醒。
考前集训:
专项小班教学,封闭直播集训。根据学员学习报告进行对点分析,高频重难点深度剖解、题点双向圈划。

行业趋势
  发展方向:企业事业单位,会计、审计
根据现行会计职称管理规定,通过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后可以评定会计师职称。会计师指具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会计人员。
在西方全国,会计师同律师、医师、工程师一样,都是自由职业者。在全国,会计师,又是会计干部的技术职称之一。
由上面的信息我们可以得知中级会计职称的发展前景还是非常好的,可以说只要你努力,愿意付出,就一定会在这方面取得很大的成绩和发展空间。
  政策支持:
拟修订会计法,提高会计人员权益;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放宽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职条件。

培训学习资料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之保险合同的履行
考点:保险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的义务
(1)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相关链接】因投保人未按照规定支付保险费而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3)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通知出险”)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4)接受保险人检查,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5)积极施救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2.保险人的义务
(1)给付保险赔偿金或者保险金的义务
(2)减损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3)调查费用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4)诉讼费用
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失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3.索赔的时效
(1)“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2)“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解释】人身保险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等,适用5年诉讼时效期间的仅限于“人寿保险”。
【相关链接】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合同的重大变故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一)一般规则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链接】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示1】通常情况下,标的物的风险随同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而非随同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提示2】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2.货交承运人视为交付,风险随之转移
(1)在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况下,如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风险随之转移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种类物应特定化后方可视为交付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违约情境下,标的物风险按“不利于违约方”处理
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方违约),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买受方违约),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3.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出卖方违约);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三)违约责任VS风险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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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中级会计师培训相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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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包括《财务管理》、《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 (2022/7/9学习专题)
  •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所用的《考试大纲》、指定用书和有关辅导材料,由财政部组织编写、出版和发行。任何单 (2022/7/9学习专题)
  • 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 (2022/7/9学习专题)
  • 部分地区实行考后资格审核,即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三科全部通过,资格审核通过后才可以拿到证书。 (2022/7/9学习专题)
  • 如考生对自己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成绩有疑问,可申请成绩复核。 (2022/7/9学习专题)
  • 《核定会计师管理规则》规定经所在地市县人民全国核准的会计师,可以在当地执行业务。 (2022/7/9学习专题)
  •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印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用于各年度的考试。 (2022/7/9学习专题)
  • 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日期一般为每年9、10月中下旬。 (2022/7/9学习专题)
  • 根据现行会计职称管理规定,通过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后可以评定会计师职称。会计师指具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 (2022/7/9学习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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