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中级会计师培训班培训班报名手续,这个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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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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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路教育,是一家给职业人士提供再教育的综合性教育服务公司,业务包含工程、医药卫生、财经、教师等行业准入类执业资格认证培训,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入学考试考前培训,专本科学历继续教育,相关培训领域教辅图书策划编辑出版等。优路新纪元教育下辖“环球卓越”和“优路教育”两大培训品牌,并全资拥有北京市海淀区优路培训学校,并取得全国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优路教育集团,是一家集团连锁综合教育培训学校!从最初单一的课程培训开始,优路已逐渐成为全国职业技能培训行业的领跑者。
办学14年来,优路教育坚持不懈地追求课程研发和独树一帜的课程体系,常年培养和输送大量高技能、高薪酬、高职位的技能型专业人才,并与众多企业建立了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在业界形成了良好的口碑。
- 师资力量
- 盛英会:
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拥有18年经济法、税法教学经验,曾出版12部教材专著。授课思路清晰、突出重点,应试针对性强,能够理论联系实际,擅长总结提炼口诀,例题讲解一针见血。
任老师: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会计学硕士,善于构建知识框架,抓住重点,突出难点考点,结合多年教学经验总结应试技巧,帮助广大考试顺利轻松通过考试。
- 课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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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报考条件:
1.本科学历报考人员,需在2016年12月31日前毕业并拿到学历,会计工作满4年;
2.大专学历报考人员,需在2015年12月31日前毕业并拿到学历,会计工作满5年。
经济法:
1.经济法概述
2.经济法主体
3.民事法律行为
4.无效的法律行为。
- 开课安排
- VIP保障班:
对应资料:备考指南、学科精粹、章节习题集、历年真题汇编、高频知识点汇编、考前密训ABC卷、黄金150点、集训专属讲义
保障服务:24小时不限次数在线答疑、学员专属题库APP练习、学员专属班主任服务、各类学习提醒服务、小班社群管理、考试不过科目,退1920元/科
价格:单科2400元,全科7200元。
优路教育中级会计师开设了四个培训班型:基础通关班、签约通关班、VIP保障班、职岗双证班。
- 特色优势
- 教材精讲:
按照2020年考纲要求,精细化剖析知识点,配合典型题例,全面夯实基础,构建知识体系。
1.高清视频授课,2020年高清新课试听中心分享过关技巧,传授执业经验
2.“双师”教学模式,全程保驾护航
3.九大教辅资料,助力快速提升。紧扣考纲和规律,打造全新备考资料
4.融合式教学,讲练点测评,一步到位
5.路遥知马力,服务见人心。五位一体的教学服务,为您解决后顾之忧。
- 行业趋势
- 华丽转身为管理会计
1、对于企业而言,财务人员是一项特殊的资产。毫无疑问,复合型财会人才依靠其水平和能力能为企业提供更高价值的服务,更能使企业的价值达到化。会计人员只有不断转型升级才能抵抗来自财务机器人等人工智能的冲击。
2、总的来说,财务机器人的出现告诉我们,会计人不能安于现状,要有成为高端复合型会计人才的志向,要让自己持续不断地输出高价值的会计服务。
与其整日为了会不会失业、能不能涨薪而发愁,倒不如现在。
如此火热的考试,究竟是“何方神圣”?
会计资格考试由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组织,每年报名人数均在100万人以上,是报考人数最多、规模的全国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之一。全国会计资格考试已经成为我国测评会计人才知识、能力的主要途径和选拔培养优秀会计人才的重要方式之一。截至2015年底,全国会计资格考试已经组织了23次,有700多万人通过考试取得了相应级别的合格证书。通过会计资格考试,大批优秀会计人才脱颖而出,成为各单位的会计业务骨干,在贯彻执行《会计法》、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发展方向:企业事业单位,会计、审计。根据现行会计职称管理规定,通过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后可以评定会计师职称。会计师指具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会计人员。在西方全国,会计师同律师、医师、工程师一样,都是自由职业者。在全国,会计师,又是会计干部的技术职称之一。
- 培训学习资料
-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财务管理》冲刺阶段知识点梳理(三)
【考点3】优先股
一、优先股的基本性质
1.权利优先
优先股的优先权利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
年度利润分配优先:先于普通股获得股息,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先分给优先股,剩余部分再分给普通股。
剩余财产清偿分配:优先股的清偿顺序先于普通股而次于债权人。一旦公司处于清算,剩余财产先分给债权人,再分给优先股股东,最后分给普通股股东。
与公司债权人不同,优先股股东不可以要求经营成果不佳无法分配股利的公司支付固定股息;优先股股东也不可以要求无法支付股息的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企业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权利范围小
优先股股东一般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股份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无表决权。仅在股东大会表决与优先股股东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特定事项时具有有限表决权。例如,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股东利益相关的事项条款时,优先股股东有表决权。
3.约定股息
相对于普通股而言,优先股的股利收益是事先约定的,也是相对固定的。优先股一般也不再参与公司普通股的利润分红。但优先股的固定股息率各年可以不同,另外,优先股也可以采用浮动股息率分配利润。
二、优先股的种类
1.优先股的常见分类
分类标准:类别:说明
是否可以转换为普通股:可转换优先股、不可转换优先股
说明:可转换优先股在规定的时间内优先股股东或发行人可以按照—定的转换比率把优先股换成该公司普通股
股利是否固定
固定股息率优先股:股息率在股权存续期内不作调整
浮动股息率优先股:股息率根据约定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的。在优先股存续期内票面股息率的计算方法在公司章程中要事先明确
是否强制分红:强制分红优先股、非强制分红优先股
说明:强制分红优先股,在公司有可分配税后利润时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利润
当年优先股股息支付不足是否以后累计补发
累积优先股:在某一时期所获盈利不足,导致当年可分配利润不足以支付优先股股息时,则将应付股息累积到次年或以后某一年盈利时,在普通股的股息发放之前,连同本年优先股股息一并发放
非累积优先股:公司不足以支付优先股的全部股息时对所欠股息部分,优先股股东不能要求公司在以后年度补发
是否有权参加优先股息外利润分配
参与优先股、非参与优先股:参与优先股的股东除可按规定的股息率优先获得股息外还可与普通股股东分享公司的剩余收益的优先股。公司章程应明确优先股股东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比例、条件等事项
发行后,优先股是否可赎回
可回购优先股、不可回购优先股:发行公司按发行价加上一定比例的补偿收益回购的优先股
回购优先股包括发行人要求赎回优先股和投资者要求回售优先股两种情况,应在公司章程和招股文件中规定其具体条件。发行人要求赎回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
2.我国优先股的类别:2014年《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1)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100元;
(2)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不可转换优先股);
(3)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
①采取固定股息率(固定股息率优先股);
②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强制分红优先股);
③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累积优先股);
④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非参与优先股)。
【考点4】因素分析法
一、含义(又叫分析调整法,特别注意不要与报表分析中的因素分析法混淆了,同名但是内涵完全不同。)
是以有关项目基期年度的平均资金需要量为基础,根据预测年度的生产经营任务和资金周转加速的要求,进行分析调整,来预测资金需要量的一种方法。
二:优劣与适用对象
优点:计算简便,容易掌握
不足:预测结果不太精确
适用于:品种繁多、规格复杂、资金用量较小的项目。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外国投资者并购国内企业
外国投资者并购国内企业
外国投资者并购国内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2003年3月7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全国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全国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9年6月商务部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外国投资者并购企业的要求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上述要求。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全国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全国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全国经济安全的影响。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继承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
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但是该协议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应报送审批机关。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在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之前至少15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
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全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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