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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大连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培训中级会计师考试报名

发布时间:2023/3/1 9:21:08 更新时间:2023/3/1 11: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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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大连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培训中级会计师考试报名
问题分类:八四问吧
问题具体描述:
我想问一下,大连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培训中级会计师考试报名?请告诉我情况,谢谢!
  时间:2023/3/1 9:21:08  更新时间:20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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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我们机构秉承“诚信办学,严谨治校”的理念,得到众多学员赞誉与好评。学校常年开设: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CPA),CMA,会计真账实操,税务实务,会计报表编制及分析,财务管理等多种课程培训,满足学员的多样化需求,且提供岗前实习和推荐就业。
  专业的会计培训中心,开设多种班型,不同的考生根据不同的需求选择不同的班次:有些会计基础的考生可以选择特色班或精品班;会计基础非常薄弱的考生可以选择实验班或定制班,因为这两个班次里面都涵盖零基础班次,即便没有基础也无需担心。

课程介绍
中级会计发展方向:
1、财务主管:财务主管其实还可以说是会计主管,主要负责公司相关的会计工作,包括组织和领导工作。虽然属于中层管理岗位,但是也可以得到很好的磨练,积累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对于未来的工作或者继续深造都有着极大的帮助。
2、财务经理:财务经理是财务主管的进一步提升,需要具备全局眼光和管理思维。当然,专业的财务分析能力也不可缺少,需要为公司的重要决策提供财务相关支持。
中级会计考试科目: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中级财务管理》和《中级经济法》。参加中级职称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才能获得中级会计资格证书。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难易程度分析:《中级会计实务》比较难,因为其涉及的经济业务较多,综合性较强。

特色优势
教学特色:
监督辅导
每班确保一个班主任,通过严格有效的过程管理确保学生的出勤率和上课质量,协助任课老师解决学生在学习上的问题。
学习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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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练结合
结合配备辅导书,细致讲解分析各大经典题型,并详细传授解题技巧。
课程特色:
前期预热:讲解重难点,清楚备考障碍,
考前点题:点题覆盖,搭配00讲解,
模考讲解:精讲模拟题,识别考试陷阱,
主观题突破:传授答题技巧,攻克考试,
考前串讲:温习所学,考试方向,
无纸化模拟系统:熟悉机考操作方法,
双重教学服务解决学习难题。

行业趋势
  报考设门槛:
中会报考,有学历和工作年限的要求,相对其他证书来说,竞争压力相对较小,如果具备基本条件,建议尽快把中级职称证书。
  中级会计职称为什么非考不可?
一、提高身价,实现自我价值
1、会计中级职称是一个含金量很高的证书,其他专业的中级职称基本都是评选的,但会计是全国统考的,这个证书有一定难度,但认真复习也能通过考试,拿到此证书。非常有必要。
2、作为专业技术资格,不少企业将与其与工资挂钩,另有一些城市对外地人员落户限制条件中要求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比如大连。
3、选择了财务这条路,就注定选择了不断学习,不断向上之路。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财务自由,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学习资料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诉讼时效-概念
知识点:诉讼时效-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1.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效力
影响:法律规定
对权利人:
不丧失起诉权: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不丧失实体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法律不予支持
丧失胜诉权: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对义务人:
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②义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一审可以:一审期间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二审可能: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再审不行: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诉讼时效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
(1)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2)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之商业汇票的承兑
考点:商业汇票的承兑
【解释】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承兑仅限于远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无需承兑)。
1.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解释】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
2.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
3.承兑的格式
(1)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3)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持票人提示承兑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
5.承兑的法律效力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2013年简答题)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10日)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相关链接一】如果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10日)内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相关链接二】远期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到期日起2年。

大连中级会计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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