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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恩施专业的会计中级职称培训中心

发布时间:2023/3/27 8:56:37 更新时间:2023/3/29 0:26:42
责任编辑:培训机构(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专注会计培训,常年开设初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职称、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继续教育等各类财会考试培训。经过多年的研究与发展,为会计从业人员与财经类专业大学生,提供考试培训、继续教育、实务操作与就业服务。
  我们是一家,以财经教育为核心,以职业教育为重点发展方向,集教育培训、教育服务、教育科技与产品研发于一体的综合性职业教育集团。培训项目有ACCA、CFA、CMA、CPA、税务师、经济师。

课程介绍
科目与题型:
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设《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三个科目。
《财务管理》、《经济法》为2.5小时,《中级会计实务》为3小时。
《中级会计实务》科目: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综合题。
《财务管理》科目: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综合题。
《经济法》科目: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综合题。
报名详情: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具备博士学位。

特色优势
优势一:
基础、习题串讲、试卷全程直播精讲,老师学员在线即时沟通,学员没听懂即时发问,老师立即响应直到学员搞清楚弄明白。
优势二:
由讲师对中级考试的多年经验研发出宝典,直击考试重点,体验高效学习的,让你在做题中掌握技巧。
教学特色:
监督辅导
每班确保一个班主任,通过严格有效的过程管理确保学生的出勤率和上课质量,协助任课老师解决学生在学习上的问题。
学习礼包
只讲精品好课,授业解惑,传递价值是对每一个课程基本的要求,天骄注会的每一堂课都是你职业发展路上的良药。
讲练结合
结合配备辅导书,细致讲解分析各大经典题型,并详细传授解题技巧。

行业趋势
  在我国,绝大多数企业都是中小企业,就这部分企业而言,中级会计职称的认可会高过税务师。
因为中级会计师,可以独立管理一个财务部门了、
另一角度来说,中小企业纳税并不太多,也存在行业内大家都默认的事情,所以税务师的价值体现的不够明显。
如果是大企业甚至上市公司,如果想要有所发展,一个中级会计师是站不住脚的,充其量最多可以管几个人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如果取得税务师证后,对流转税或者所得税及其他小税种很有研究,那么税务师给企业带来的价值就会得以体现。这样说,是因为大的企业内控做得好,而且监管单位力度相对较大,所以企业一般只会有意识的合理避税。
如果是去事务所,有了税务师证,从事税审工作(汇算清缴、清税等)个人收益也是很高的。
  企业招聘中级会计师,一般是担任哪些岗位呢?
首先,财务部内岗位和证书并不是直接对应关系。就我们公司来说,考过中级职称的员工里,既有主管、经理等管理层财务人,也有会计和出纳。你明白了吧,这张证书并不等于更高职位的offer。
但是,从招聘的角度说,我们会对一些岗位提出“持有中级会计职称”这个要求,比如总账会计、会计主管和财务经理,三个岗位的应聘者如果没有中级职称,是根本进不了面试环节的。
为什么提出这个要求呢,一方面这是个法律问题:根据《会计法》,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另一方面,我们认为:只有持有中级职称或其他更高级别证书的财务人,才有胜任这些岗位的专业能力。

学习资料
  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要约
要约
1.要约VS要约邀请
含义:
要约: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判断要点:
(1)内容具体明确
(2)要约人向(特定)相对人发出
(3)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提示】一定是要约:悬赏广告
要约邀请: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1)一定是要约邀请:商品价目表、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
(2)要约邀请或要约:商业广告、商品房销售广告
2.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解释】数据电文的到达界定
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3.要约的撤回VS撤销
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提示】不得撤销要约情形:
【提示】不得撤销要约情形: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解释】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非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考点: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全面履行。
(二)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或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
1.约定解除:
(1)协商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为目的,经协商一致,订立一个解除原来合同的协议,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2)约定解除权。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约定,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可以约定双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2.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债务相互抵销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恩施中级会计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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