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财会培训/财税培训/会计培训 > 中级会计师培训 > 中级会计师培训新闻资讯 > 恩施中级会计师培训新闻资讯 (推荐分站:恩施培训网 | 恩施中级会计师培训

【资讯】恩施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培训中级会计师考试报名

发布时间:2023/2/27 9:37:09 更新时间:2023/2/28 10:13:40
责任编辑:培训机构(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我们致力于为广大会计从业人员提供会计实操、税务实操、注会CPA、中级会计、初级会计等各类培训,是一家以技术和产品驱动的创新性培训机构。
  我们机构秉承“诚信办学,严谨治校”的理念,得到众多学员赞誉与好评。学校常年开设: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CPA),CMA,会计真账实操,税务实务,会计报表编制及分析,财务管理等多种课程培训,满足学员的多样化需求,且提供岗前实习和推荐就业。

课程介绍
中级会计考试各科目备考时间:
中级会计考试共考3个科目,《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三个科目各有特点,考生应根据科目特点和个人基础,合理分配自己的时间和精力。
中级会计实务建议复习时间:300小时左右。
财务管理建议复习时间:260小时左右。
经济法建议复习时间:220小时左右。
注:以上复习时长仅供参考。
中级会计发展方向:
1、财务主管:财务主管其实还可以说是会计主管,主要负责公司相关的会计工作,包括组织和领导工作。虽然属于中层管理岗位,但是也可以得到很好的磨练,积累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对于未来的工作或者继续深造都有着极大的帮助。
2、财务经理:财务经理是财务主管的进一步提升,需要具备全局眼光和管理思维。当然,专业的财务分析能力也不可缺少,需要为公司的重要决策提供财务相关支持。

特色优势
培训特色:
1、8000道标准化财政考试题库,掌握考点应试能力;
2、聚焦考点,精辟讲授教材精髓;
3、创办无纸化模拟考试系统,可边学边练边考试。
4、学得轻松,赢得精彩。
教学特色:
监督辅导
每班确保一个班主任,通过严格有效的过程管理确保学生的出勤率和上课质量,协助任课老师解决学生在学习上的问题。
学习礼包
只讲精品好课,授业解惑,传递价值是对每一个课程基本的要求,天骄注会的每一堂课都是你职业发展路上的良药。
讲练结合
结合配备辅导书,细致讲解分析各大经典题型,并详细传授解题技巧。

行业趋势
  中级会计职称在财会服务领域具有极高的含金量,近年来甚至很多企业在选取财务管理者时,明确指出需要有中级会计师资格,相信这也是近年来中级会计报名人数持续增长的一个主要原因。经过整理,近年来中级会计职称报名人数如下:
2014年:72.4万左右
2015年:79.1万左右
2016年:83.19万左右
2017年:113.76万左右
2018年:135.4万左右
从以上数据可见,中级会计报名人数呈递增趋势,因此,小编在这里大胆预测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报名人数或将持续增长。
  如此火热的考试,究竟是“何方神圣”?
会计资格考试由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组织,每年报名人数均在100万人以上,是报考人数最多、规模的全国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之一。全国会计资格考试已经成为我国测评会计人才知识、能力的主要途径和选拔培养优秀会计人才的重要方式之一。截至2015年底,全国会计资格考试已经组织了23次,有700多万人通过考试取得了相应级别的合格证书。通过会计资格考试,大批优秀会计人才脱颖而出,成为各单位的会计业务骨干,在贯彻执行《会计法》、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发展方向:企业事业单位,会计、审计。根据现行会计职称管理规定,通过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后可以评定会计师职称。会计师指具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会计人员。在西方全国,会计师同律师、医师、工程师一样,都是自由职业者。在全国,会计师,又是会计干部的技术职称之一。

学习资料
  中级会计实务考点之资产减值的概念及其范围
考点:资产减值的概念及其范围
(一)资产减值的概念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
(二)资产减值范围
1.属于本章涉及的资产减值范围
(1)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2)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3)固定资产(含在建工程);
(4)生产性生物资产;
(5)无形资产;
(6)商誉;
(7)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
2.不属于本章涉及的资产减值范围
(1)存货
(2)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
(3)金融资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知识点: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负债的)合伙人:以自有财产清偿;自有财产不足清偿的,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2.合伙人的债权人:
(1)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1)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
(2)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3)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提示】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恩施中级会计师培训
恩施中级会计师考试培训,主要从事技能提升和个人能力提高培训服务,欢迎致电咨询了解更多课程服务信息。

关于我们 | 招生合作 | 课程推广 | 招聘信息 | 免责声明 | 电脑版
Copyright (c) 2006-2056 报名在线网站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顾问:广州张律师 粤ICP备14004790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