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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有没有中级会计师职称培训学习

发布时间:2023/8/19 17:05:03 更新时间:2023/8/19 17:05:03
责任编辑:桂林恒企会计中级会计师培训(恒(VIP超级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恒企教育,全称上海恒企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业务涵盖财经类职业教育、IT类职业教育、设计类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高端课程研发、图书文化出版、海外市场拓展等各个领域,旨在为学员提供职业教育服务。以“自营为主、加盟为辅”的连锁经营形式。
  恒企教育依托强大的资源赋能,正在迅速成为一家行业领先的在线教育机构。恒企教育坚守着教育的初心,作为专业有温度的教育机构,承担起成为全国职业教育资源的整合者,全国职业教育标准的参与者和国际职业教育的传播者的社会职责,为全国的教育事业贡献的能量。

师资力量
陈老师-财务管理
会计学博士,研究生副导师;在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1篇;主编教材2部、参编学术著作1部;主持承担了《上海电力公司财务集约化管理体系研究》、《企业项目管理中的财务控制研究》等多个横向课题。
赖老师-财务管理
税务师、中级职称;多年教学管理经验,善于用通俗的语言去讲解抽象知识,善于总结出题思路,让学员轻松跟上老师教学步伐。

课程介绍

特色优势
教学方式:核心课程+专题讲座+案例讨论,手把手的授课指导、远程教学与个人实操练习相
结合。学员可按自己的程度进行弹性时间,极大地缩减了学习时间及成本。
师资力量:会计教育拥有近千名实战会计教师团队,他们均曾在企业担任过财务经理,拥有注
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资格,有丰富的会计教学、大型财团真账实战经验,能让学
员实现”知识、实务、资质”三重收获,使学员具备财务职场的核心竞争力。
中级会计课程内容:
1、会计账务处理:必考,在初级会计实务的基础上深入解释会计实务工作的知识,添加了金融资产、股份支付等会计实务处理内容,会计账务处理层面逐渐加深。
2、法律知识内容:必考,让学员加强对我国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制度及金融、合同、全国采购等法律制度的认识和理解,拓宽学员法律知识面。
3、财务管理知识:必考,让学员掌握企业财务管理基础知识,理解企业预算、筹资、投资、营运资金等管理内容,对财务状况进行分析与评价,奠定财务管理型人才理论基础。
4、考前冲刺讲解:通详细讲解中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重点难点,加强初级会计师职称考试二科的理解、记忆,帮助学员顺利通过考试。
5、课程收益:进一步提升会计理论和实务水平,实现高薪上岗或在岗升职加薪;获取中级会计师证。

行业趋势
  政策支持:
中级职称,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等级8-10级,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会计职称制度相衔接,择优聘用。
  如此火热的考试,究竟是“何方神圣”?
会计资格考试由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组织,每年报名人数均在100万人以上,是报考人数最多、规模的全国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之一。全国会计资格考试已经成为我国测评会计人才知识、能力的主要途径和选拔培养优秀会计人才的重要方式之一。截至2015年底,全国会计资格考试已经组织了23次,有700多万人通过考试取得了相应级别的合格证书。通过会计资格考试,大批优秀会计人才脱颖而出,成为各单位的会计业务骨干,在贯彻执行《会计法》、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发展方向:企业事业单位,会计、审计。根据现行会计职称管理规定,通过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后可以评定会计师职称。会计师指具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会计人员。在西方全国,会计师同律师、医师、工程师一样,都是自由职业者。在全国,会计师,又是会计干部的技术职称之一。

常见问题
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公布了吗?
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各科目考试大纲暂未公布,大家可参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各科目考试大纲变化对比: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实务》新旧考试大纲对比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新旧考试大纲对比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新旧考试大纲对比。

培训学习资料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合伙事务的执行形式
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可以有两种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这是合伙事务执行的基本形式,也是在合伙企业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形式,尤其是在合伙人较少的情况下更为适宜。
在采取这种形式的合伙企业中,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各个合伙人都直接参与经营,处理合伙企业的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该形式是在各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的基础上引申而来的。在合伙企业中,有权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并不都愿意行使这种权利,而愿意委托其中的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从而就从共同执行合伙事务的基本形式中,引申出了共同委托一部分人去执行合伙事务的形式。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关于合伙企业事务委托给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时,其他未接受委托的合伙人是否还可以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问题,《合伙企业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即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将合伙事务委托给部分合伙人执行,没有必要再由其他合伙人执行,否则容易引起冲突与矛盾。
当然,对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作出的决定以外的某些事项,如果没有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时,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给某一个特定的合伙人办理。
  中级会计《经济法》高频考点: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考点5】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1.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合同既是为了实现合同目的,也是一种违约责任。
2.采取补救措施
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适当履行(如采取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措施),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通过提存履行债务、行使担保债权等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支付违约金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解释】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解释】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相关链接】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3)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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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部分地区适用,以官方为准)。持证 (2023/8/19学习专题)
  •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由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统一组织编写。 (2023/8/19学习专题)
  • 《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3个科目。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 (2023/8/19学习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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