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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红河找中级会计师培训机构培训的学校

发布时间:2024/4/11 17:17:37 更新时间:2024/4/11 17:17:37
责任编辑:红河优路教育中级会计师培训黄老(VIP会员已认证)
【问答】红河找中级会计师培训机构培训的学校
问题分类:八四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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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4/11 17:17:37  更新时间:202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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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2005年北京环球卓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成立,次年创办所分校,累积四年教育经验,在2009年“优路教育”诞生了!创立者赋予优路教育“让学习更有效,更有价值”的教育使命,敦促优路教育不断成长,给信任优路教育的学员提供更好、更专业的服务。优路教育涵盖工程、教师、财经三重领域,为学员提供准入类职业资格认证培训业务,教学过程中积极融入科技创新元素,改进优化优路教育的教学模式,同时汇聚专业师资打造精致产品,整合社会优质资源搭建人才交流和企业合作平台,为学员们提供优质个性化的“一站式”服务。
  优路教育由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师范大学多名各领域资深教授联手创办,有着良好的背景资源,雄厚的师资力量,与建设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建筑业协会、全国教育协会、各地市建委、国内知名建筑类院校、国内知名教育类院校等一直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长期以来,优路教育一直为国内众多知名建筑企业集团提供九大员、建造师、造价师、物业管理师培训服务;一直为北京地区输送大量具有教师资格的从业人员。目优路教育在北京、南京、上海、天津、郑州拥有直属分校,在全国其他城市拥有近50家加盟分校。

师资力量
黄老师:
注册会计师,经济学硕士,12年CPA、会计考试教学经验,理论功底扎实,知识点讲解清晰透彻,注重培养学员的答题思维技巧,让学员告别枯燥的应试课堂教育,感受管理学科的知识魅力。
牛老师:
注册会计师,会计学硕士,从教3年来,一直致力于会计实务和财政税收研究和教学。自然型、情感型的教学风格,善于引导学生思考,调动学生积极性。

课程介绍
经济法:
1.经济法概述
2.经济法主体
3.民事法律行为
4.无效的法律行为。
2020年报考条件:
1.本科学历报考人员,需在2016年12月31日前毕业并拿到学历,会计工作满4年;
2.大专学历报考人员,需在2015年12月31日前毕业并拿到学历,会计工作满5年。

开课安排
基础通关班:
对应资料:备考指南、学科精粹、章节习题集、历年真题汇编、高频知识点汇编
保障服务:24小时不限次数在线答疑、学员专属题库APP练习、学员专属班主任服务、各类学习提醒服务、大班社群管理
价格:单科780元,全科1980元。
优路教育中级会计师开设了四个培训班型:基础通关班、签约通关班、VIP保障班、职岗双证班。

特色优势
配备专属班主任:
沟通处理学习问题,实施评估学习效果,考试节点及时提醒。
无纸化模考系统:
实战体验和感受机考氛围,通过大量做题,掌握知识、培养题感。

行业趋势
  华丽转身为管理会计

1、对于企业而言,财务人员是一项特殊的资产。毫无疑问,复合型财会人才依靠其水平和能力能为企业提供更高价值的服务,更能使企业的价值达到化。会计人员只有不断转型升级才能抵抗来自财务机器人等人工智能的冲击。

2、总的来说,财务机器人的出现告诉我们,会计人不能安于现状,要有成为高端复合型会计人才的志向,要让自己持续不断地输出高价值的会计服务。
与其整日为了会不会失业、能不能涨薪而发愁,倒不如现在。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前景如何?
会计资格考试由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组织,每年报名人数均在100万人以上,是报考人数多、规模的全国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之一。
全国会计资格考试已经成为我国测评会计人才知识、能力的主要途径和选拔培养会计人才的重要方式之一。截至2012年底,全国会计资格考试已经组织了20次,有452万人通过考试取得了相应级别的合格证书。通过会计资格考试,大批会计人才脱颖而出,成为各单位的会计业务骨干,在贯彻执行《会计法》、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培训学习资料
  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要约
要约
1.要约VS要约邀请
含义:
要约: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判断要点:
(1)内容具体明确
(2)要约人向(特定)相对人发出
(3)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提示】一定是要约:悬赏广告
要约邀请: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1)一定是要约邀请:商品价目表、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
(2)要约邀请或要约:商业广告、商品房销售广告
2.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解释】数据电文的到达界定
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3.要约的撤回VS撤销
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提示】不得撤销要约情形:
【提示】不得撤销要约情形: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解释】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非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中级会计实务知识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与暂时性差异
知识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与暂时性差异
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初始确认时入账价值基本上是被税法认可的,即取得时其入账价值一般等于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在持有期间进行后续计量时,会计与税收处理的差异主要来自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的不同以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
(1)折旧方法、折旧年限不同产生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如可以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也可以按照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计提折旧。税法一般会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除某些按照规定可以加速折旧的情况外(例如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基本上可以税前扣除的是按照直线法计提的折旧。
另外,税法还会规定每一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而会计处理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折旧年限是由企业按照固定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估计确定的。因折旧年限的不同,也会产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
(2)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产生的差异
持有固定资产的期间内,在对固定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以后,因所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其账面价值下降,但计税基础不会随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而发生变化。因此,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也会产生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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