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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吉安中级会计师职称培训班报名手续

发布时间:2024/5/6 11:59:37 更新时间:2024/5/6 11:59:37
责任编辑:吉安恒企会计中级会计师培训邵老(VIP会员已认证)
【问答】吉安中级会计师职称培训班报名手续
问题分类:八四问吧
问题具体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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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5/6 11:59:37  更新时间:202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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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恒企教育,是一家提供先进会计技术、为各行业培养实战型会计人才的O2O会计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其研发的7大课程教材相继获全国著作权;与多所高等院校形成学历业务合作。
  恒企教育,以会计实战为独特核心的培训平台,建立真账实操+强化训练+就业推荐+手把手指导+终生就业辅导”的全景式人才培养服务模式,专注于为全国会计行业培养真正实用的会计精英人才。直坚持志存高远,行于仁德,成于精艺”的理念,倡导“铸实力,创先锋,育英才”的品牌战略,演绎“会计培训专家的品牌形象。

师资力量
陈老师-财务管理
会计学博士,研究生副导师;在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1篇;主编教材2部、参编学术著作1部;主持承担了《上海电力公司财务集约化管理体系研究》、《企业项目管理中的财务控制研究》等多个横向课题。
陈老师-中级会计实务
注册会计师、金融学硕士;曾于500强外企财务部任职,熟悉财务核算和管理方法、曾任职于知名会计师事务所,熟悉审计全流程。多年教学经验,善于总结出题思路,通过案例和类比法,帮助学员理解和记忆重难知识点。

课程介绍

特色优势
课程特点
1、内容全面:从考纲到考点、从教材到章节,从知识点到题型,多维度讲授。
2、通俗易懂:通过丰富案例和专业现象解读重难点和考点,超8000家企业案例实时输送。
3、事半功倍:知识框架性明显,条理清晰,全景式PPT互动课程。
4、名师授课:由从事本课程教研工作多年,主管级别以上名师主讲,手把手教学。
5、在线测评:章考、段考、会考和模考,确保考试通过+实操全面掌握。
1.独立研发会计八个成才阶段实操应用课程
从会计入门级、实务级、全能级、精英级、经营级、高手级、卓越级、辉煌级8个级别的会计课程进行实战培养,培养学员从出纳到商业会计、工业会计、主办会计、管理会计、财务主管、财务经理、财务总监的实质跨越。
2.独立开发管理会计沙盘
开发工业成本核算沙盘和经营管理电子沙盘,让学员在实战中演练。
3.研发的七大课程教材相继获得全国著作权
即《会计真账实操》、《成本会计专修班》、《房地产业会计专修》、《老板比较担心的财务漏洞》、《老板比较受用的十大报表》、《税务筹划与合理避税》、《小企业会计准则》。
4.独立开发三大平台载体
通过恒企教育新官网、恒企会计APP以及恒企微信公众号三大平台载体,构建学员“招生-培训-测评-就业-增值服务”全链条O2O服务平台。
5.创新研发六大学习神器
即智能考试系统、行业账实训云系统、仿真税务实训系统、智能学习系统、直播平台系统、恒企会计APP答疑系统。

行业趋势
  中级会计师的含金量在于:取得该职称的会计从业人员能独立担任一个单位或系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且具备了相当的会计理论和实际工作经验。而这也是用人单位选聘中、高级会计人员的一个基本前提。
说得直接一点,您如果想取得一个单位的中、高级财务管理岗位职位,您应至少有中级会计师资格或者丰富的财务管理经验。
  政策支持:
中级职称,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等级8-10级,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会计职称制度相衔接,择优聘用。

常见问题
中级会计职称的教材是不是每年都要更新?
(1)中级会计职称教材每年都会略有不同,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教材尚未公布,根据往年来看新版教材预计4月份上市,本着“新增必考”原则,请考生一定要重视,建议提前在网校预订。
(2)已购买网校课程并且基础较好的学员,如果不想买教材,届时看课程讲义也是可以的。每年教材、大纲公布后,网校老师都会及时对比,并对相关内容进行直播解读。

培训学习资料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知识点: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合伙人
人数: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构成:①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
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组织形式变化:①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②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企业名称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出资:
劳务: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其他: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合伙人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首先应当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同时还应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登记: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额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之保险合同的解除
考点:保险合同的解除
1.投保人的单方解除合同权
(1)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解释】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1)保险责任开始前,退还“全部保险费”,但收取一定的“手续费”;(2)保险责任开始后,退还“部分保险费”。
2.保险人单方解除合同权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发生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4)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的或者保险人要求增加保险费被拒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5)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6)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恢复合同效力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相关链接】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3.投保人、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的情形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30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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