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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济宁中级会计师培训机构比较权威
发布时间:2022/3/6 9:42:06 更新时间:2022/3/6 9:42:06
责任编辑:
济宁恒企会计中级会计师培训
(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恒企教育依托强大的资源赋能,正在迅速成为一家行业领先的在线教育机构。恒企教育坚守着教育的初心,作为专业有温度的教育机构,承担起成为全国职业教育资源的整合者,全国职业教育标准的参与者和国际职业教育的传播者的社会职责,为全国的教育事业贡献的能量。
恒企凭借在国际市场所积累人脉资源,迅速召集香港、日本、美国、新加坡等地的资深财务导师以及国内的知名大学教授和在职财务总监,针对全国内地发展趋势和企业经营现状,全面规划真正适合国内企业所需会计人才的培训课程体系,制订适合各类会计人才教育的实操课程内容。使恒企教育的会计课程具备了国际化视野、前瞻性发展、实操性应用的特点。
师资力量
刘老师-经济法
上海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注册中级会计职称、注册会计师、律师有丰富的教学经验,举例详细生动,幽默风趣,深受学员喜爱。
郁老师-中级会计实务
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EDP中心特聘高级讲师、高顿财经研究院CPA考试研发中心主任。教学经验超过十年,通俗易懂的授课风格深得学生好评。
课程介绍
特色优势
中级会计办学优势:
1、高通过率,会计考试通过率连续三年超同行;
2、高出勤率,恒企课堂高出勤率背后的秘密,是让学员真心爱上会计学习;
3、超高好评率,恒企老师的好评率达到95.7%,稳居行业首位;
4、高合格率,恒企教育为社会成功培养超过20余万的会计实战人才;
5、低门槛,每个人都学得起会计,平均每节课仅8元;
6、增值服务,恒企大型公益巡回财务公开课,财务专家把经验传递给有梦想的人。
中级会计实务、中级财务管理
中级经济法、
中级经济法特训
中级财管特训、中级实务特训
行业趋势
2020年会计职称目标:
按照十三五规划,实现到2020年具备初级资格会计人员达到500万人左右,具备中级资格会计人员达到200万人左右,具备高级资格会计人员达到18万人左右。
会计职称报考人数:
报考人数15万及以上人次:广东.山东.江苏
报考人数15-10万人次河南.安徽.浙江.四川北京等5个省
报考人数5-10万及以下人次:河北.上海湖南.湖北福建.云南.陕西.广西山西等9个省
报考人数5万及以上人次:宁重庆.江西.黑龙江内蒙古新疆天津.甘肃贵州吉林海南宁夏青海兵团,西藏等14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中级会计职称发展方向?
证书杀伤力:★★★☆☆
发展方向:企业事业单位,会计、审计
根据现行会计职称管理规定,通过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后可以评定会计师职称。会计师指具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会计人员。在西方,会计师同律师、医师、工程师一样,都是自由职业者。在全国,会计师,又是会计干部的技术职称之一。
常见问题
中级会计如何规划学习时间?
中级会计职称的备考是个持久战,对时间的规划和把控十分重要。
培训学习资料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考点: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全面履行。
(二)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或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
1.约定解除:
(1)协商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为目的,经协商一致,订立一个解除原来合同的协议,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2)约定解除权。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约定,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可以约定双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2.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债务相互抵销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诉讼时效-概念
知识点:诉讼时效-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1.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效力
影响:法律规定
对权利人:
不丧失起诉权: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不丧失实体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法律不予支持
丧失胜诉权: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对义务人:
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②义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一审可以:一审期间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二审可能: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再审不行: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诉讼时效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
(1)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2)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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