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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九江专业的会计中级职称培训中心

发布时间:2023/3/27 8:51:27 更新时间:2023/3/29 0:22:32
责任编辑:培训机构(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我们为企业及个人提供专业、系统、便捷的财经知识产品与服务,帮助企业系统提升财务运作水平,为百万学员提供学习深造、求职、创业、职业晋升、人脉拓展的机会和舞台。
  专业的会计培训中心,开设多种班型,不同的考生根据不同的需求选择不同的班次:有些会计基础的考生可以选择特色班或精品班;会计基础非常薄弱的考生可以选择实验班或定制班,因为这两个班次里面都涵盖零基础班次,即便没有基础也无需担心。

课程介绍
课程介绍:
报考中级会计证要学习《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三门科目的内容。其中,《中级会计实务》科目内容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资产减值、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职工薪酬及借款费用、或有事项、收入、全国补助、所得税、外币折算、财务报告、全国会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等。
《财务管理》科目内容包括财务管理基础、预算管理、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营运资金管理、成本管理、收入与分配管理、财务分析与评价等。
《经济法》科目内容包括公司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增值税法律制度、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相关法律制度等。
课程内容:
1.夯实基础
基础阶段帮助考生稳扎理论知识,打好基础
2.习题训练
根据考试中知识点,筛选习题,并给考生提供知识点视频讲解
3.实战阶段
实战模拟,仿真考场,提前演练,熟悉无纸化考试形式,适应考场环境
4.查缺补漏
对学习效果进行分析,查漏薄弱知识点,找到自身的薄弱环节反复训练。

特色优势
课程优势:
1.助教电话回访:入学回访,电话沟通学习情况
2.班主任督学服务,考前心理疏导
3.群服务:专享学习群小班服务。
机构优势:
1.夯实基础
基础阶段帮助考生稳扎理论知识,打好基础
2.习题训练
根据考试中知识点,筛选习题,并给考生提供知识点视频讲解
3.实战阶段
实战模拟,仿真考场,提前演练,熟悉无纸化考试形式,适应考场环境
4.查缺补漏
对学习效果进行分析,查漏薄弱知识点,找到自身的薄弱环节反复训练。

行业趋势
  华丽转身为管理会计

1、对于企业而言,财务人员是一项特殊的资产。毫无疑问,复合型财会人才依靠其水平和能力能为企业提供更高价值的服务,更能使企业的价值达到化。会计人员只有不断转型升级才能抵抗来自财务机器人等人工智能的冲击。

2、总的来说,财务机器人的出现告诉我们,会计人不能安于现状,要有成为高端复合型会计人才的志向,要让自己持续不断地输出高价值的会计服务。
与其整日为了会不会失业、能不能涨薪而发愁,倒不如现在。
  1.会计人员学历明显提高
截至2015年末,全国受过高等教育(大专及以上)的会计从业人员已占总量的57.07%,远高于2015年全国人口12.45%受过高等教育的水平。
2.会计人员年龄结构趋向年轻化
截至2015年末,会计从业人员中35岁及以下的青年人共有1033万人,占会计从业人员总数的53.25%,一大批年富力强,掌握最新知识的青年人充实到会计从业人员队伍中,并成为骨干力量。
3.会计人才分布趋于合理
2015年会计从业人员数量排名前十的地区与GDP排名前十的地区基本相同。两者的相关系数达到了0.94,再次印证了“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这一客观规律。
4.会计职称持证人数:
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人数截至2015年底,我国共有1940余万人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2016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持证人数585.6万人,其中:
初级会计职称截至2016年底,共有405万人取得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中级会计职称截至2016年底,共有169万人取得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高级会计师:截至2016年底,共有12.5万人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

学习资料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合同的重大变故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一)一般规则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链接】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示1】通常情况下,标的物的风险随同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而非随同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提示2】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2.货交承运人视为交付,风险随之转移
(1)在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况下,如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风险随之转移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种类物应特定化后方可视为交付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违约情境下,标的物风险按“不利于违约方”处理
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方违约),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买受方违约),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3.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出卖方违约);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三)违约责任VS风险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三:附期限、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行为分类:特征:注意事项
特征: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将来可能成就(发生)可能不成就(发生)
注意事项:
1.附生效或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或解除。
2.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期限:必然到来的事实
附生效或解除期限的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生效或解除。

九江中级会计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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