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中级会计师培训机构有培训班吗,这个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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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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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路教育的师资力量雄厚,全部由教材编委、前命题组成员等老师授课。此外,优路教育还拥有自己的教研团队,所有的老师都是经过层层筛选和严格的考核,专门为学员服务。也正是如此,优路教育的教辅资料和考前点题的质量才能够得到保障。
优路教育专注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和新职业新技能人才培养19年,全国设立200多家直营分校,提供一/二级建造师、PLC、教资、心理中医、消防安全、硕博成考、财税经管、医卫康养、法律合规等培训服务。
- 师资力量
- 黄老师:
注册会计师,经济学硕士,12年CPA、会计考试教学经验,理论功底扎实,知识点讲解清晰透彻,注重培养学员的答题思维技巧,让学员告别枯燥的应试课堂教育,感受管理学科的知识魅力。
郭老师: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硕士,拥有近十年的教学,科研经验。擅长立体化、关联化授课,将理论与实务相结合,将课程与考试融会贯通,使学员身临其境、全面理解教材内容。
- 课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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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
1.企业的概述
2.财务管理目标理论
3.2019利益冲突与协调
4.企业财务管理体制。
2020年报考条件:
1.本科学历报考人员,需在2016年12月31日前毕业并拿到学历,会计工作满4年;
2.大专学历报考人员,需在2015年12月31日前毕业并拿到学历,会计工作满5年。
- 开课安排
- 职岗双证班:
对应资料:备考指南、学科精粹、章节习题集、历年真题汇编、高频知识点汇编、考前密训ABC卷、黄金150点、实操演练指南
保障服务:24小时不限次数在线答疑、学员专属题库APP练习、学员专属班主任服务、各类学习提醒服务、小班社群管理、免学费重读,仅交纳重读资料费、颁发学校认证的岗位证书
价格:6980元。
VIP保障班:
对应资料:备考指南、学科精粹、章节习题集、历年真题汇编、高频知识点汇编、考前密训ABC卷、黄金150点、集训专属讲义
保障服务:24小时不限次数在线答疑、学员专属题库APP练习、学员专属班主任服务、各类学习提醒服务、小班社群管理、考试不过科目,退1920元/科
价格:单科2400元,全科7200元。
- 特色优势
- 配备专属班主任:
沟通处理学习问题,实施评估学习效果,考试节点及时提醒。
习题训练:
近三年真题为核心,通过习题讲解,掌握解题技巧和思路,达到独立分析题目、快速解题的效果。
- 行业趋势
- 中级会计职称在财会服务领域具有极高的含金量,近年来甚至很多企业在选取财务管理者时,明确指出需要有中级会计师资格,相信这也是近年来中级会计报名人数持续增长的一个主要原因。经过整理,近年来中级会计职称报名人数如下:
2014年:72.4万左右
2015年:79.1万左右
2016年:83.19万左右
2017年:113.76万左右
2018年:135.4万左右
从以上数据可见,中级会计报名人数呈递增趋势,因此,小编在这里大胆预测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报名人数或将持续增长。
中级会计职称发展方向?
证书杀伤力:★★★☆☆
发展方向:企业事业单位,会计、审计
根据现行会计职称管理规定,通过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后可以评定会计师职称。会计师指具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会计人员。在西方,会计师同律师、医师、工程师一样,都是自由职业者。在全国,会计师,又是会计干部的技术职称之一。
- 培训学习资料
-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有限合伙企业的运营
合同的重大变故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2010年简答题)
2.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相关链接】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二)交易
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三)竞争
1.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四)出质
1.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财产份额的对外转让
1.普通合伙人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之撤销权
考点: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可撤销的行为
(1)无偿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
【解释】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法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2)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第三人恶意的,可以撤销
【解释】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2.撤销权的消灭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相关链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3.撤销权诉讼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解释】(1)在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2)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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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2024/10/27学习专题)
- 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 (2024/10/27学习专题)
- 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2024/10/27学习专题)
- 准考证丢失或者忘记打印如果未超过打印截止日期,直接登录报名网站打印即可,若错过打印时间需咨询当地财政 (2024/10/27学习专题)
- 下岗及待业人员由所在街道审核盖章。 (2024/10/27学习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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