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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茂名中级会计师职称培训哪里比较出名 学费有优惠吗

发布时间:2023/8/1 15:26:41 更新时间:2023/8/1 15:26:41
责任编辑:茂名恒企会计中级会计师培训(VIP会员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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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是一家提供先进会计技术、为洛行业培养实战型会计人才的020会计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从会计入门级、实务级、全能级、精英级、经营级、高手级、卓越级、辉煌级8个级别的会计课程进行实战培养,培养学员从出纳到商业会计、工业会计、协会计、管理会计、财务主管、财务经理、财务总监的实质跨越。
  恒企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始终肩负“把经验传递给有梦想的人”的企业使命,深入研究会计从业者的困惑、需求,在课程产品和教学方式上适时革新,以达到为“中小企业培养实战会计人才”的目的。

师资力量
曾老师-中级会计实务
恒企考证研发带头人,曾担任商业、房地产、建筑业、集团公司等等多种行业财务总监。有多年考证教学经验,系统化梳理考试框架,用经典案例和类比法,使抽象问题和复杂难题具体化,帮学员理解记忆重难知识点。
何老师--会计行业资深学者。
课程研发者赠人玫瑰,手有余香,能力有大小,奉献无穷期教学能做到理论联系实际、通俗易懂,是老师中的楷模,擅长会计实操、财务管理、会计初中级职称等课程。先后主编《财务经理综合全能》、《工业成本专修》、《服务业专修》、《农业专修》等近20项课程开发。曾在30多家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做过财务科长、财务副厂长、财务总监等职务。

课程介绍

特色优势
中级会计职称零基启航班
中级会计职称VIP签约班(V2.0)(实务)
中级会计职称VIP签约班(V2.0)(经济法)
中级会计职称VIP签约班(V2.0)(财管)
破解中级会计学习秘籍
中级会计职称全科备考攻略系列课
中级会计实务1000+真题精炼。
中级会计课程内容:
1、会计账务处理:必考,在初级会计实务的基础上深入解释会计实务工作的知识,添加了金融资产、股份支付等会计实务处理内容,会计账务处理层面逐渐加深。
2、法律知识内容:必考,让学员加强对我国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制度及金融、合同、全国采购等法律制度的认识和理解,拓宽学员法律知识面。
3、财务管理知识:必考,让学员掌握企业财务管理基础知识,理解企业预算、筹资、投资、营运资金等管理内容,对财务状况进行分析与评价,奠定财务管理型人才理论基础。
4、考前冲刺讲解:通详细讲解中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重点难点,加强初级会计师职称考试二科的理解、记忆,帮助学员顺利通过考试。
5、课程收益:进一步提升会计理论和实务水平,实现高薪上岗或在岗升职加薪;获取中级会计师证。

行业趋势
  丰厚待遇:
中级会计师,被视为未来10大最有“钱”途的职业之一。拥有会计中级职称证书,可以使我们月薪过万的机会。
  中级会计职称在财会服务领域具有极高的含金量,近年来甚至很多企业在选取财务管理者时,明确指出需要有中级会计师资格,相信这也是近年来中级会计报名人数持续增长的一个主要原因。经过整理,近年来中级会计职称报名人数如下:
2014年:72.4万左右
2015年:79.1万左右
2016年:83.19万左右
2017年:113.76万左右
2018年:135.4万左右
从以上数据可见,中级会计报名人数呈递增趋势,因此,小编在这里大胆预测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报名人数或将持续增长。

常见问题
各类考生应该如何备考中级会计职称?
基础薄弱:对于基础薄弱的中级会计职称考生,最重要的就是要夯实基础。建议基础薄弱的考生有课看课,没课就去买课,听老师讲会比自己悟效率高的多,实在不想买就去看教材。
上班族:对于上班族的中级会计职称考生,一定要协调好工作、生活与备考时间的关系。制定严密计划:学会把学习的内容量化。把任务分配到每一天,规定好每天的学习时间并严格执行,至少要保证每天3小时左右。
大龄考生:对于大龄的中级会计职称考生,树立信心,有证书的恒信和毅力是关键。记忆力是大龄考生比年轻考生备考中级会计职称更吃力的原因之一,建议大家有意识的锻炼自己的大脑。比如在规定的时间里记忆简短的知识点等。

培训学习资料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之财产份额的对外转让
考点:财产份额的对外转让
1.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相关链接】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合同的重大变故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一)一般规则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链接】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示1】通常情况下,标的物的风险随同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而非随同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提示2】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2.货交承运人视为交付,风险随之转移
(1)在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况下,如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风险随之转移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种类物应特定化后方可视为交付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违约情境下,标的物风险按“不利于违约方”处理
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方违约),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买受方违约),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3.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出卖方违约);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三)违约责任VS风险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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