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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南通哪里有周六白天中级会计师培训机构培训班

发布时间:2024/11/20 14:19:21 更新时间:2024/11/20 14:19:21
机构名称:优路教育中级会计师培训(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2005年北京环球卓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成立,次年创办所分校,累积四年教育经验,在2009年“优路教育”诞生了!创立者赋予优路教育“让学习更有效,更有价值”的教育使命,敦促优路教育不断成长,给信任优路教育的学员提供更好、更专业的服务。优路教育涵盖工程、教师、财经三重领域,为学员提供准入类职业资格认证培训业务,教学过程中积极融入科技创新元素,改进优化优路教育的教学模式,同时汇聚专业师资打造精致产品,整合社会优质资源搭建人才交流和企业合作平台,为学员们提供优质个性化的“一站式”服务。
  优路教育为北京环球优路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品牌,是一家专注于工程、教师、医药、财经领域辅导培训的综合性教育服务机构。多年来,公司致力于让每一位学员获得更有效、更有价值的学习体验,积极推进职业教育发展革新,融入先进技术研发教学模式,汇聚专业师资打造精致产品,整合社会优质资源搭建人才交流和企业合作平台,为每位学员提供个性化“一站式”服务,建立了完善的教育和职业循环发展服务体系。

师资力量
盛英会:
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拥有18年经济法、税法教学经验,曾出版12部教材专著。授课思路清晰、突出重点,应试针对性强,能够理论联系实际,擅长总结提炼口诀,例题讲解一针见血。
吕老师:
注册会计师、会计学硕士,有多年高校教学经验,长期从事中级会计师会计实务教研和经济法的教研工作。教学方式灵活,条理清晰,以问题为导向,以案例为桥梁;以学员为中心,强调互动与交流。

课程介绍
财务管理:
1.企业的概述
2.财务管理目标理论
3.2019利益冲突与协调
4.企业财务管理体制。
2020年报考条件:
1.本科学历报考人员,需在2016年12月31日前毕业并拿到学历,会计工作满4年;
2.大专学历报考人员,需在2015年12月31日前毕业并拿到学历,会计工作满5年。

开课安排
签约通关班:
对应资料:备考指南、学科精粹、章节习题集、历年真题汇编、高频知识点汇编、考前密训ABC卷、黄金150点
保障服务:24小时不限次数在线答疑、学员专属题库APP练习、学员专属班主任服务、各类学习提醒服务、中班社群管理、免学费重读,仅交纳重读资料费
价格:单科1480元,全科3980元。
基础通关班:
对应资料:备考指南、学科精粹、章节习题集、历年真题汇编、高频知识点汇编
保障服务:24小时不限次数在线答疑、学员专属题库APP练习、学员专属班主任服务、各类学习提醒服务、大班社群管理
价格:单科780元,全科1980元。

特色优势
支持多设备听课:
手机、平板、电脑无缝衔接,并支持离线下载,随时随地学习。
考前点题:
利用考前几天对考试趋势、考试重点进行查漏补缺,加深印象。

行业趋势
  政策支持:
中级职称,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等级8-10级,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会计职称制度相衔接,择优聘用。
  职业发展:
中会证书,只是一个过渡,随着资历的增长,工作年限的增加,还会考更高级别的证书,但有个前提:需要符合。

培训学习资料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上市公司收购人
知识点:上市公司收购人
1.一致行动人——同伙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阿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主要近亲属:
波: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第二波: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三波: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注意1】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供“相反证据”。
【注意2】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2.不得成为收购人的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种情形。
【链接】五种情形:把“别人家的孩子”玩死了3年,把自己整进去了5年,无限人、大债到期未清偿。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考点: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包括:
(1)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2)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
(3)在全国机关参与的合同中,全国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4)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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