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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南京中级会计师培训班报名机构有哪些 可靠的学校是那间

发布时间:2021/12/30 15:28:18 更新时间:2021/12/30 15: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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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百创教育是一所以学历提升、在职研究生、会计初级、中级职称、注会、管理会计、税务师、经济师、会计实操、建造师、消防工程师、导游证、人资、法务师、教师证、保育员、育婴师、小儿推拿师、计算机、烘焙、心理咨询师、消防设施操作员,等证书培训为主,集线下线上多渠道运营、教育产品开发、高新技术研发、高端人才就业服务于一体的高端职业培训学校。拥有12大教育基地:中心校区、新街口校区、大行宫校区、五塘校区、江宁万达校区、胜太路校区、将军大道校区、江宁同曦校区、江宁九龙湖校区、桥北校区、昆山校区、合肥校区以及扬州、苏州、无锡、溧水等即将开业的分校。总部及教学基地建筑面积约8000平米,各种教室100余间,各科全职兼职教师近300名。我校多次荣获全国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先进表彰。
  南京百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并于2008年经南京市教育局【办学许可证号:教民字13201157ZX00391】以及在南京市民政局登记备份。是华东地区的大型综合性的职业培训机构,以“只选用名师+专业教务管理+精确把握考试信息+行业领先的考试通过率+全程高品质服务”等优势闻名于高端职业培训领域,超过30位名师、100名行业专家每年超过10个月的时间都在不断研发、测试、定期更新和创新课程,已成功引领近10万学子获得心仪的高端职位或考入理想名校,被学员誉为高端职业培训领域的“黄埔军校”!百创教育将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以人为本,脚踏实地,不断创新,将用更好的产品和服务去获得客户和社会的认可,从而更好地践行百创使命——让全国青年学出美好未来,为全国梦想实现奋斗终生!。

师资力量
百创教育深知教育的根本是爱与责任,教学质量是我们生存和发展的核心,所以百创教育荟萃了华东地区众多名企名校的一流师资,并且自己拥有一群强有力的师资队伍和课程研发团队,从课程的研发,独创教材的编写,教学大纲和计划的合理定制等,针对性为广大学员提供最具价值的优质培训课程。经过近10年的发展,百创组建起一支由“高校名师+行业精英+著名学者+主考官员”等组成的豪华师资团队。他们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他们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让每一个来百创学子收获了技能和知识,在自己的职业生涯发展胜利而光辉。

课程介绍

特色优势
学员服务优势:百创的课服部门和教研两个大部门专门为学员的后续学习中所遇到的问题做服务,课服部门安排学员的上课通知,教研负责学员的问题答疑,在百创,您只需要安心的上课,后续的烦恼都帮你解决,我们为您考虑得更多,更周到。
教师优势:百创秉承"只选用名师"的教学理念,深刻明白教学的质量是培训行业的生命线,为学员提供高质量的培训是我们责任所在。

行业趋势
  中级会计职称可谓已经成为会计从业人员的标配,也成为了由基层到管理岗位的转折点,因此大家对于中级会计职称可谓是梦寐以求的。
  中级会计师就业前景:
中级会计师就业前景怎么样
  1、财务经理:作为公司财务部门的负责人,上可以和老板畅谈公司财务情况,下可以管理整个财务部,相信是大家梦寐以求的。
  2、财务主管、会计主管:作为会计工作的具体领导者和组织者,得到更多锻炼。
  3、财务分析:通过财务报表等数据分析和解决问题,让自身能力得到提升。
  4、投资经理:分析经济形势,设计投资项目。保证风险最低,汇报。
  5、资金主管:负责公司资金情况,保证公司资金正常运转。
  政策支持:
中级职称,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等级8-10级,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会计职称制度相衔接,择优聘用。

培训学习资料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知识点:合伙事务执行-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对外】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不是合伙人。无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对内】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的职责:
(1)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2)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入伙与退伙
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1、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这一规定包括四层含义:
一是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未获得一致同意的,不得入伙;
二是合伙协议无另外约定,如果合伙协议对新合伙人入伙约定了相应的条件,则必须按照约定执行;
三是新合伙人入伙,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协议应当以原合伙协议为基础,并对原合伙协议事项作相应变更,订立入伙协议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四是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一、退伙的原因
合伙人退伙一般有两种原因:
一是自愿退伙;
二是法定退伙。
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自愿退伙可以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两种。
1、关于协议退伙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2、关于通知退伙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由此可见,法律对通知退伙有一定的限制,即附有以下三项条件:
①必须是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②必须是合伙人的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③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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