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终止:
保险公司终止的原因有:
(1)解散。保险公司因合并、分立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有
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合并、分立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⑵)被撤销。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有关规定,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吊销保险经营业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
(⑶)破产。保险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障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
保险公司依法终止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
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