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 组成员可以从以下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