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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股东直接提起诉讼

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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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信息《【文档】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由报名在线网热心网友发布,本文档责任编辑为报名在线编辑陈老师,分类为中级会计师考试培训资料文档,发布时间为2022/11/17 14:17:46,有问题请联系发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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