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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青岛附近有中级会计师考试培训报名点吗 同学去哪里报

发布时间:2022/6/28 23:06:02 更新时间:2022/6/28 2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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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优路教育的课程主要有执业资格考前培训、;财经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教师类执业资格考试培训等,包括咨询工程师、消防工程师、中级经济师、会计中级、执业药师、教师资格证培训等,课程应有尽有,尽的努力满足学员的要求。优路教育的分布,总有一个在你身边。
  优路教育集团,是一家集团连锁综合教育培训学校!从最初单一的课程培训开始,优路已逐渐成为全国职业技能培训行业的领跑者。
办学14年来,优路教育坚持不懈地追求课程研发和独树一帜的课程体系,常年培养和输送大量高技能、高薪酬、高职位的技能型专业人才,并与众多企业建立了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在业界形成了良好的口碑。

师资力量
吕老师:
注册会计师、会计学硕士,有多年高校教学经验,长期从事中级会计师会计实务教研和经济法的教研工作。教学方式灵活,条理清晰,以问题为导向,以案例为桥梁;以学员为中心,强调互动与交流。
任老师: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会计学硕士,善于构建知识框架,抓住重点,突出难点考点,结合多年教学经验总结应试技巧,帮助广大考试顺利轻松通过考试。

课程介绍
经济法:
1.经济法概述
2.经济法主体
3.民事法律行为
4.无效的法律行为。
财务管理:
1.企业的概述
2.财务管理目标理论
3.2019利益冲突与协调
4.企业财务管理体制。

开课安排
签约通关班:
对应资料:备考指南、学科精粹、章节习题集、历年真题汇编、高频知识点汇编、考前密训ABC卷、黄金150点
保障服务:24小时不限次数在线答疑、学员专属题库APP练习、学员专属班主任服务、各类学习提醒服务、中班社群管理、免学费重读,仅交纳重读资料费
价格:单科1480元,全科3980元。
优路教育中级会计师开设了四个培训班型:基础通关班、签约通关班、VIP保障班、职岗双证班。

特色优势
无纸化模考系统:
实战体验和感受机考氛围,通过大量做题,掌握知识、培养题感。
习题训练:
近三年真题为核心,通过习题讲解,掌握解题技巧和思路,达到独立分析题目、快速解题的效果。

行业趋势
  政策支持:
拟修订会计法,提高会计人员权益;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放宽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职条件。
  报考设门槛:
中会报考,有学历和工作年限的要求,相对其他证书来说,竞争压力相对较小,如果具备基本条件,建议尽快把中级职称证书。

培训学习资料
  中级会计财务管理考点整理:应收账款成本
应收账款成本
1.应收账款的机会成本(应计利息):将资金投放于应收账款而放弃其他投资所带来的收益。
(1)应收账款占用资金的应计利息(机会成本)=应收账款占用资金×资本成本
(2)应收账款占用资金=应收账款平均余额×变动成本率
【提示】应收账款占用资金是企业为获取赊销款项而垫付的资金,而不是尚未收回的款项(应收账款余额),通常是指应收账款余额中的变动成本部分。
(3)应收账款平均余额=日销售额×平均收现期
=年销售额/360×平均收现期
=年销售额/(360÷平均收现期)
=年销售额÷应收账款周转率
【提示】
①若题目中给出赊销比例,则应按照年赊销额计算应收账款平均余额及机会成本。
②提供现金折扣的情况下,平均收现期一般是指各种收现期的加权平均数;不提供现金折扣的条件下,通常可假设平均收现期与信用期一致。
【总结】
①应收账款占用资金的应计利息(机会成本)
=年销售额/360×平均收现期×变动成本率×资本成本
=全年变动成本/360×平均收现期×资本成本
=年销售额÷应收账款周转率×变动成本率×资本成本
②应收账款周转率=年销售额÷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③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平均收现期)=应收账款平均余额÷日销售额=360÷应收账款周转率
2.存货的机会成本(存货占用资金的应计利息)=平均存货量×每件存货变动成本×资本成本
【提示】在分析信用政策的机会成本时,还可进一步考虑存货增加引起应付账款增加,节约资金占用,减少应计利息。因此,信用期变动的分析,一方面要考虑对损益表的影响(包括收入、成本和费用);另一方面要考虑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包括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并且要将对资金占用的影响用“资本成本”转化为“应计利息”。
3.管理成本:进行应收账款管理所增加的费用。
4.坏账成本:无法收回应收账款而发生损失,通常按照“赊销额×预计坏账损失率”估计。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合同的重大变故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一)一般规则
买卖、抵押、质押情境下合同与物权效力综述
【提示】特殊动产,是指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按照规定应当办理相关行政登记手续后才能使用的动产。
(二)一物多卖
1.普通动产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
(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3)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2.特殊动产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
(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3)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
【提示1】一物多卖不影响合同效力。
【提示2】物权:(1)一普通动产多卖的,交付>付款>成立;(2)一特殊动产多卖的,交付>登记>成立。
(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提示】“交付”才是动产所有权取得的要求,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已经取得了物权,空办登记的买受人不享有物权,拥有的是一个错误的登记,应当更正。
(三)所有权保留
1.当事人可以在动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提示1】所有权保留的规定只适用于动产,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将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示2】存在有效的所有权保留条款时,标的物的所有权不随同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
2.出卖人的取回权
(1)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②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③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2)取回权的限制
①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在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情形下,第三人已经依法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回赎
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另行出卖
①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
②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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