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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专业的会计中级职称培训中心

发布时间:2023/3/7 10:46:32 更新时间:2023/3/7 19:45:41
责任编辑:培训机构(VIP铂金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我们致力于为广大会计从业人员提供会计实操、税务实操、注会CPA、中级会计、初级会计等各类培训,是一家以技术和产品驱动的创新性培训机构。
  我们经过十数年的研究与发展,为会计从业人员与财经类专业大学生,提供考试培训、继续教育、实务操作与就业服务,为各类企业,提供代理记账服务与财税咨询服务,已形成“考试培训、继续教育、实务操作、财税咨询、就业服务”五位一体完善的教育体系。

课程介绍
课程学习:
《中级财务会计》是在学习初级财务会计的基础上,掌握企业财务会计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以及企业财务会计的基本循环过程。书中的重要内容有:企业财务会计的基本理论框架及主要内容,企业资产,负责,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大会计基本要素的确认和计量,企业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编辑。
课程内容:
《财务管理》:概述、财务管理的价值观念、筹资管理、营运资金管理、项目投资管理、对外投资管理、收益分配管理、财务预算与控制、企业财务分析、企业兼并、重组、破产与清算。
《经济法》:竞争法、消费者法、银行业法、证券法、财税法、劳动法、土地法规、环保法。
《中级会计实务》:总论、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资产减值、金融资产、股份支付、长期负债及借款费用、债务重组、或有事项、收入、所得税、外币折算、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财务报告、事业单位会计、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

特色优势
优势一:
基础、习题串讲、试卷全程直播精讲,老师学员在线即时沟通,学员没听懂即时发问,老师立即响应直到学员搞清楚弄明白。
优势二:
由讲师对中级考试的多年经验研发出宝典,直击考试重点,体验高效学习的,让你在做题中掌握技巧。
课程特点:
1、内容:从考纲到考点、从教材到章节,从知识点到题型,多维度讲授。
2、通俗易懂:通过丰富案例和专业现象解读重难点和考点,超8000家企业案例实时输送。
3、事半功倍:知识框架性明显,条理清晰,全景式PPT互动课程。
4、授课:由从事本课程教研工作多年,主管以上主讲,手把手教学。
5、在线:章考、段考、会考和模考。

行业趋势
  政策支持:
中级职称,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等级8-10级,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会计职称制度相衔接,择优聘用。
  报考设门槛:
中会报考,有学历和工作年限的要求,相对其他证书来说,竞争压力相对较小,如果具备基本条件,建议尽快把中级职称证书。

学习资料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汇总: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种类
类别: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欺诈:
(1)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提示】以上情形,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中级会计《经济法》高频考点:经营租赁合同
第五章
【考点7】经营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的期限
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
【相关链接】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不定期租赁(2007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
(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3.维修义务
(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4.转租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租金的支付期限
对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确定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则:
(1)租赁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2)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6.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8.买卖不破租赁
(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相关链接】(1)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2)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钦州中级会计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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